更新日期:2022-04-21

防焰物品

  1. 依消防法第11條,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 
  2. 防焰物品的目的,在於防止微小火源擴大,使燃燒初期之火勢受到抑制而不會繼續擴大蔓延燃燒或是使火勢受到阻礙,延緩火勢蔓延的速度,增加民眾逃生契機進而達到減少人命傷亡之情形。
  3.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防焰物品係指窗簾、地毯、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4. 依據消防法第37條規定,違反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5. 依據消防法第39條規定,違反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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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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