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9-05

消防安全檢查

一、消防安全設備為建築物中保障公共安全及生命財產不可或缺之重要設備,不同之消防設備於災害發生時均扮演著不同的角色: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於火災發生初期提醒人員逃生。

(二)自動撒水設備、泡沫滅火設備等自動滅火設備:火災初期抑制火勢。

(三)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設備:人員操作進行滅火。

(四) 標示設備、避難設備:協助人員避難逃生設備。

二、依消防法第六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管理之場所,有設置並維護場所消防設備之責任。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由消防局大隊專責人員執行。

四、相關罰則如下:

消防法第37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份。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五、安檢暨會審勘爭議協商

  1. 為有效解決消防安全檢查、審查及查驗爭議案件,建立公開、公正、公平之行政作業,藉由聯合協商方式,避免爭議案件發生導致民眾權益受損,同時維護公共安全。
  2. 適用範圍:
    1.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爭議案件。
    2.消防安全檢查爭議案件。
    3.其他爭議案件。
  3. 辦理方式:下列人員如遇爭議案件時,得填寫提案單(如附件一)召開協商會議尋求合理合法之解決方式,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1.爭議案件之消防設備師(士)。
    2.本局會審(勘)承辦人。
    3.本局各大、分隊提案單以陳報方式辦理。
    4.其他相關人員。
  4. 注意事項:
    1.爭議案件經協商會議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但所決議事項如逾越法令規定者無效。
    2.協商結果列入本局火災預防科彙整以供日後類似案件之執行參考。

六、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一覽表(含娛樂場所)
 http://fps7.nfa.gov.tw/nfa64/Da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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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消防局爭議 案件提案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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