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4-03-27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

有鑑於液化石油氣消費糾紛時有所聞,為解決家用液化石油氣(亦即桶裝瓦斯)之交易糾紛問題,以維護契約之公平合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第182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由內政部消防署草擬「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下簡稱供氣契約)」,並於100年2月10日由內政部會銜經濟部依台內消字第10008208271號、經能字第10004600640號公告實施,期能健全現行家用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之消費市場秩序,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
  供氣契約範本內容之重點如下:
一、瓦斯業者責任:
瓦斯業者販售之液化石油氣,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重量應符合容器重量標示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提供之容器應經定期檢驗合格,不得提供逾期容器容器予消費者,並應確認容器、配件等之連接無洩漏情形。

二、揭示價格:
瓦斯業者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液化石油氣之價格,價格如有變動時,應於送達前告知消費者。

三、容器所有權及保養責任:
容器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容器之購置、檢驗及相關維修等費用由瓦斯業者負擔。符合國家標準之壓力調整器、閥、金屬管及橡膠軟管等配件如由業者提供時,除另有約定外,消費者應支付該配件費用,配件之所有權屬消費者。

四、容器保證金簽訂與退還:
明定瓦斯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容器保證金,但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新容器之售價。
雙方於契約終止時,消費者將容器歸還後,瓦斯業者應將保證金無息全數退還消費者。但若消費者遺失容器或應歸還之容器非屬該瓦斯業者時,不在此限。

五、殘氣退還:
瓦斯業者回收容器時,應量秤容器內殘餘液化石油氣量,並以回收容器當日之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氣價。

六、損害賠償責任關係:
瓦斯業者之受僱人因未正確安裝容器或未告知消費者容器正確使用方法與危險事項而致相關使用人受損害,或消費者為依一般使用方法使用或善盡保管容器責任,而致容器毀損滅失或致災時,雙方損害賠償責任之釐清。

相關內容及契約範本檔案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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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意配合推動供氣契約瓦斯行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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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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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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