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送醫原則
緊急救護服務範圍
依據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緊急救護範疇,皆可撥打119請求救護車,且無須收費,但請勿濫用救護資源。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孕婦待產者。
四、其他緊急傷病者。
消防局送醫原則為「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救護人員應依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消防局119服務對象為「緊急傷病」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緊急傷病」:指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