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5-11-12

珍惜救護資源-救護車收費

消防局緊急救護工作以服務為主,但為避免不當使用者影響真正需送醫急救者之權益,同時確保有足夠的救護資源來服務市民,因此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對非緊急傷病患或非至急診就醫等情形收取費用。本須知業於105年5月26日發布施行收費(114年10月8日修正) 。
         






消防局(119)救護車將緊急傷病患運送至就近適當之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免收費用,但對下列非緊急傷病患等不當使用救護資源情形則要收費:
(一)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未至急診室就醫者:
         此類情形為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未至急診室掛號而逕至門診就診、回診或復健等明顯不當使用緊急救護資源之非緊急傷病患。如係身心障礙人士或持有醫師診斷證明書需門診就醫者可申請復康巴士或「愛接送」預約式通用計程車載送。(詳本市市民服務專線1999)
(二)醫院已收治住院或治療者,無故離院因此產生不必要之醫療需求者。

(三)經救護人員或急診檢傷分類評估為第四級或第五級者:
         急診檢傷級數係依衛生署所訂之五級檢傷系統判定,具有公信力且全國一致;經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之傷病患,其建議候診時間分別為60分鐘及120分鐘,屬非緊急情況,應至門診就醫,而非急診。故救護車載送此類非緊急個案,不僅耗損救護資源,亦破壞緊急醫療救護系統效益,因而耽誤緊急個案就醫時效。

民眾不用擔心狀況發生時要自行分辨緊急程度,以及會不會被收費的問題,有任何緊急傷病,都可撥打119救護車,但請尊重救護專業,由救護人員評估、判斷即可。

檔案下載

桃園市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114.10.08修)
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桃園市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114.10.08修)pdf
桃園市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告知單
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桃園市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告知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