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4-05-09

火災受災戶災後服務資訊

一、 依據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第3條
火災受害人或火災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自火災發生之日起十年內,向火災發生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二、 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第4條
火災案件涉及人命死亡、起火原因為縱火或疑似縱火者,於刑事偵查期間,火災調查資料之起火原因應不予提供。

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第5條
申請人因救災人員進行滅火、救助等搶救作為而造成燒損、煙損以外之損害者,以申請火災證明為限。


三、 申請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得逕向本局官方網站線上申辦。

四、 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可運用於火災保險、稅賦減免、汽機車牌照報廢等用途,相關權管業務機關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住宅修繕貸款利息補貼】。
(二)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各區公所【災害救助(急難救助)】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復電】
(四)國稅局【減免稅額】
(五)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地方稅災害減免】
(六)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火場廢棄清運】
(七)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退費)、車輛報廢】
(八)臺灣銀行【申請兌換污破損新臺幣鈔券】

五、 火災受災戶之社會救助等相關資訊,可洽各區公所社會課。

六、 各機關辦理之相關資訊及資料,詳如附件。

檔案下載

火災受災戶災後服務資料下載
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火災受災戶災後服務資料下載pdf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火災受災戶災後服務資料下載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