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安全管理系統
一、消防法申報:
(1)依據:消防法第15條-2。
(2)罰則:
1.消防法第 42-3 條(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處新臺幣2~10萬元罰鍰)。
2.第 42-4條(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鎖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規定,處新臺幣3000~15000元罰鍰)。
(3)申報方式(二者擇一):
1.紙本申報:依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至各所轄當地消防分隊辦理申報。
2.線上申報:將相關資料上傳內政部消防署建置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網址:https://lpga.nfa.gov.tw)。
(4)申報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1.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2.容器管理資料。
3.用戶資料。
4.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5.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6.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7.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影本即可)。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二、 管理辦法-串接申報:
(1)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1-1、69-1 條、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事項。
(2)罰則:消防法第15條及第42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安全管理事項未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3)申報方式(二者擇一):
1.向販賣場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申報所有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資料。
2.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與瓦斯零售業者為不同縣市者,需向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其轄內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資料。
(4)申報資料:
1.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地址、串接使用量、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PS:串接使用未達80公斤,免申報)。
2.資料詳如「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設置維護檢修情形申報表」。
三、管理辦法-竣工備查:
(1)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1 條、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事項。
(2)罰則:消防法第15條及第42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安全管理事項未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3)申報備查場所:110年12月16日後,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針對其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將相關資料向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報請備查。
(4)備查方式:
1.紙本及線上申報擇一。
2.倘串接場所位於外縣市,請逕行向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申報備查。
(5)備查資料:如「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竣工檢查表」。
四、申報期間:
(1)消防法申報及管理辦法之串接申報:每年 4 月、10 月各申報一次。
(2)管理辦法之竣工備查:完成檢查後15日內。
五、系統(影片)說明
新竹縣液化石油氣燃料商業同業公會提供-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營運資料半年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申報宣導短片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法規說明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零售商教育訓練
(1)依據:消防法第15條-2。
(2)罰則:
1.消防法第 42-3 條(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處新臺幣2~10萬元罰鍰)。
2.第 42-4條(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鎖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規定,處新臺幣3000~15000元罰鍰)。
(3)申報方式(二者擇一):
1.紙本申報:依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至各所轄當地消防分隊辦理申報。
2.線上申報:將相關資料上傳內政部消防署建置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網址:https://lpga.nfa.gov.tw)。
(4)申報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1.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2.容器管理資料。
3.用戶資料。
4.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5.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6.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7.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影本即可)。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二、 管理辦法-串接申報:
(1)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1-1、69-1 條、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事項。
(2)罰則:消防法第15條及第42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安全管理事項未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3)申報方式(二者擇一):
1.向販賣場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申報所有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資料。
2.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與瓦斯零售業者為不同縣市者,需向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其轄內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資料。
(4)申報資料:
1.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地址、串接使用量、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PS:串接使用未達80公斤,免申報)。
2.資料詳如「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設置維護檢修情形申報表」。
三、管理辦法-竣工備查:
(1)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1 條、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事項。
(2)罰則:消防法第15條及第42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安全管理事項未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3)申報備查場所:110年12月16日後,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針對其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將相關資料向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報請備查。
(4)備查方式:
1.紙本及線上申報擇一。
2.倘串接場所位於外縣市,請逕行向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申報備查。
(5)備查資料:如「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竣工檢查表」。
四、申報期間:
(1)消防法申報及管理辦法之串接申報:每年 4 月、10 月各申報一次。
(2)管理辦法之竣工備查:完成檢查後15日內。
五、系統(影片)說明
新竹縣液化石油氣燃料商業同業公會提供-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營運資料半年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申報宣導短片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法規說明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零售商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