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火災預防科
有關市府修正「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案,請查照。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10月25日府法濟字第1130300478號令辦理。
二、查旨揭自治條例於113年10月25日公布日施行,其中第三章之指定高風險場所將依第4條由推動小組公告;惟目前尚未成立推動小組公告,俟公告後依規辦理。
三、另查旨揭自治條例第15條對象非屬公告之指定高風險場所,請貴場所依規辦理。
四、有關自治條例內容請參酌網站: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289。
二、查旨揭自治條例於113年10月25日公布日施行,其中第三章之指定高風險場所將依第4條由推動小組公告;惟目前尚未成立推動小組公告,俟公告後依規辦理。
三、另查旨揭自治條例第15條對象非屬公告之指定高風險場所,請貴場所依規辦理。
四、有關自治條例內容請參酌網站: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