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火災預防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桃消秘字第104003714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桃消秘字第106004131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桃消秘字第1150009730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執行火災預防管理工作,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體制,激勵消防人員工作士氣,特訂定本基準。
二、消防安全檢查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 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依規定執行複查,每半年累計十件,其中嚴重違規達三件以上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二)開立舉發單且製作裁處書並依規定執行送達,每半年累計五件,其中罰鍰收繳率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嘉獎一次。
(三)承辦人製作裁處書每半年達五十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辦理強制執行人員每半年移送三十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四)火災時建築物設置之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確有效滅火並侷限火勢者,該建築物最近一次消防設備檢查符合規定或業經限期改善後修繕完成者,其列管之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嘉獎一次。
(五)督導或執行轄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抽查工作,每半年累計十家次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六)辦理場所申請限期改善展延業務承辦人,每半年達一百件,嘉獎二次,業務主管每半年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七)主動查報違章建築物,且透過現場丈量或運用科技系統套量面積,要求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追蹤檢查合格在案,每件嘉獎一次。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獎懲基準如下:
(一)查獲消防設備師(士)或暫代人員、專業檢修機構不實檢修案件經裁處確定,嘉獎一次。
(二)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及業務承辦人:每半年度甲類場所申報率達百分之八十五,嘉獎一次;達百分之九十,嘉獎二次。每年度甲類以外場所申報率達百分之八十五,嘉獎一次;達百分之九十,嘉獎二次。
四、防焰規制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製造、加工處理、進口業(A、B、C、D類)或剪裁、縫製、安裝業(E類)防焰性能認證調查並經內政部審核符合規定者,嘉獎一次。
(二)查獲認證業者違規事項,並經消防署查證屬實或依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裁處確定者,嘉獎一次。
(三)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及業務承辦人:每半年防焰性能認證合格廠商檢查率達百分之八十者,嘉獎一次;達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二次。
五、防火管理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及審核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人員每達三十件,嘉獎一次;承辦人每達一百件,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二)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及業務承辦人:防火管理列管場所每半年自衛消防編組訓練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嘉獎一次;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嘉獎二次。
六、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認真負責,每半年累計五十件,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三次。
(二)辦理總樓地板面積逾五萬平方公尺,每半年達三件以上,嘉獎一次;逾十萬平方公尺、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高層建築物,每半年達三件以上,嘉獎二次。
七、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認真負責,每半年累計五十件,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三次。
(二)辦理總樓地板面積逾五萬平方公尺,每半年達三件以上,嘉獎一次;逾十萬平方公尺、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高層建築物,每半年達三件以上,嘉獎二次。
八、配合本府各局處稽查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桃園市政府相關局處稽查工作,承辦人、業務主管及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執行總數每半年達十次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二)辦理商業登記、特定工廠登記及本府各局處相關設立登記案件,承辦人每半年達一百件及專責安全檢查人員每半年達十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三)辦理桃園市政府相關局處違章建築(農地、鐵皮屋、工廠等)稽查工作,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每半年達三十件、專責安全檢查人員每半年實際檢查達五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四)辦理每季協助於各區隨機抽檢滅火器區里(鄰)巷道滅火器,實際出勤抽查人員,每抽查三十件,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九、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協助查報,專責安全檢查人員每半年達五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承辦人就違規事項件數,通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半年達一百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十、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每半年檢查件數累計一百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規劃、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每半年嘉獎二次。
十一、防火(災)宣導之獎懲基準如下:
(一)辦理各項防火(災)宣導活動,受宣導人數達五百人以上,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三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受宣導人數二百人以上、未達五百人者,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五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受宣導人數未達二百人者,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六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活動由火災預防科主導辦理者,承辦及協辦人員各嘉獎一次。
(二)里民防火宣導每半年累計達三次以上,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各嘉獎一次。
(三)承辦及協辦防火宣導業務人員針對市內各學校、機關、團體、公司、工廠等公共場所執行宣導每半年達二百場次以上,單位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三次。
(四)辦理夏令營、體驗營等宣導活動,執行有功人員各嘉獎一次,敘獎人數不超過五人。但經媒體、電視台採訪增進消防形象者,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二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
(五)結合本局防火宣導隊或會同志工團體執行居家訪視勤務,每半年達四十戶以上,實際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各嘉獎一次。分隊每半年累計達二百戶以上,單位承辦人及主管各嘉獎一次;本項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六)辦理本局「小小消防宣導員體驗營」,每辦理完成一場次宣導,出力有功之大隊、分隊人員各嘉獎一次,敘獎人數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七)協助製作本局火災預防主題之公版教材、火災案例,製作成果優良者,每件嘉獎一次;每季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四次。
(八)擔任本局防火宣導訓練初階、進階班師資,表現優良者各嘉獎一次;參加本局防火宣導進階班訓練結訓成績第一名學員嘉獎二次,第二名及第三名各嘉獎一次;辦理訓練之業務承辦人及督導幹部各嘉獎一次,至多三人。
(九)本局防火宣導教官無故缺席定期複訓或教官團會議(未經陳報者),申誡一次,並取消本局防火宣導教官資格。
(十)如有執行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而減少傷亡之成功案例,每件該分隊主管及承辦人各嘉獎二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若參加多項宣導活動,其敘獎得歸併,額度酌予提高,但以嘉獎為原則,次數不超過二次。
十二、專責安全檢查人員講習訓練之獎懲基準如下:
(一)辦理消防安全檢查講習訓練之承辦人嘉獎二次,督導規劃者及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二)參加消防安全檢查講習訓練,測驗成績第一名,嘉獎二次;第二名及第三名,各嘉獎一次。成績未達標準經補測仍未達者,申誡一次,並不得接任專責安全檢查人員。
十三、資訊系統維護管理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人民線上申辦系統維護管理之承辦人,每半年嘉獎二次。
(二)辦理安全檢查列管系統及其他協助安全檢查系統維護管理之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每半年嘉獎二次。
十四、火災預防業務績效評核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之大隊出力有功人員三名,記功一次;其餘大隊安全檢查人員嘉獎總額十四次。
(二)第二名之大隊出力有功人員二名,記功一次;其餘大隊安全檢查人員嘉獎總額十二次。
(三)第一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六次。
(四)第二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五次。
(五)第三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四次。
(六)火災預防科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六次。
十五、執行消防設備人員法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執業執照停止執業、復業、歇業、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或其執業機構遷移、異動執業機構至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等事項每半年累計十件,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三次。
(二)辦理消防設備人員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登記每半年累計十件,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三次。
(三)辦理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書、懲戒公告或執行,每次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嘉獎兩次。
(四)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座談會,每次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五)查獲違反消防設備人員法之違規案件,經裁處確定者,每案嘉獎一次。
十六、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自主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申請作業,承辦人每半年累計達一百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十七、辦理本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公告之高風險場所納管事宜,擬定場所防災改善方案、場所後續追蹤管制及配合桃園市政府相關局處納管作業等工作者,承辦人、直屬業務主管及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執行該場所總數每半年達十次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十八、專責安全檢查人員懲處基準如下:
(一)未依規定列管或檢查相關場所,經查屬實者,申誡一次。
(二)本市達列管標準之違章建築物,經本局或其他單位通報後,未至現場列管,經查屬實者,申誡一次。
(三)未依規定列管或檢查本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公告之高風險場所,經查屬實者,申誡一次。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桃消秘字第106004131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桃消秘字第1150009730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執行火災預防管理工作,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體制,激勵消防人員工作士氣,特訂定本基準。
二、消防安全檢查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 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依規定執行複查,每半年累計十件,其中嚴重違規達三件以上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二)開立舉發單且製作裁處書並依規定執行送達,每半年累計五件,其中罰鍰收繳率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嘉獎一次。
(三)承辦人製作裁處書每半年達五十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辦理強制執行人員每半年移送三十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四)火災時建築物設置之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確有效滅火並侷限火勢者,該建築物最近一次消防設備檢查符合規定或業經限期改善後修繕完成者,其列管之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嘉獎一次。
(五)督導或執行轄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抽查工作,每半年累計十家次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六)辦理場所申請限期改善展延業務承辦人,每半年達一百件,嘉獎二次,業務主管每半年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七)主動查報違章建築物,且透過現場丈量或運用科技系統套量面積,要求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追蹤檢查合格在案,每件嘉獎一次。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獎懲基準如下:
(一)查獲消防設備師(士)或暫代人員、專業檢修機構不實檢修案件經裁處確定,嘉獎一次。
(二)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及業務承辦人:每半年度甲類場所申報率達百分之八十五,嘉獎一次;達百分之九十,嘉獎二次。每年度甲類以外場所申報率達百分之八十五,嘉獎一次;達百分之九十,嘉獎二次。
四、防焰規制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製造、加工處理、進口業(A、B、C、D類)或剪裁、縫製、安裝業(E類)防焰性能認證調查並經內政部審核符合規定者,嘉獎一次。
(二)查獲認證業者違規事項,並經消防署查證屬實或依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裁處確定者,嘉獎一次。
(三)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及業務承辦人:每半年防焰性能認證合格廠商檢查率達百分之八十者,嘉獎一次;達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二次。
五、防火管理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及審核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人員每達三十件,嘉獎一次;承辦人每達一百件,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二)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及業務承辦人:防火管理列管場所每半年自衛消防編組訓練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嘉獎一次;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嘉獎二次。
六、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認真負責,每半年累計五十件,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三次。
(二)辦理總樓地板面積逾五萬平方公尺,每半年達三件以上,嘉獎一次;逾十萬平方公尺、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高層建築物,每半年達三件以上,嘉獎二次。
七、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認真負責,每半年累計五十件,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三次。
(二)辦理總樓地板面積逾五萬平方公尺,每半年達三件以上,嘉獎一次;逾十萬平方公尺、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高層建築物,每半年達三件以上,嘉獎二次。
八、配合本府各局處稽查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桃園市政府相關局處稽查工作,承辦人、業務主管及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執行總數每半年達十次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二)辦理商業登記、特定工廠登記及本府各局處相關設立登記案件,承辦人每半年達一百件及專責安全檢查人員每半年達十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三)辦理桃園市政府相關局處違章建築(農地、鐵皮屋、工廠等)稽查工作,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每半年達三十件、專責安全檢查人員每半年實際檢查達五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四)辦理每季協助於各區隨機抽檢滅火器區里(鄰)巷道滅火器,實際出勤抽查人員,每抽查三十件,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九、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協助查報,專責安全檢查人員每半年達五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承辦人就違規事項件數,通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半年達一百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十、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每半年檢查件數累計一百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規劃、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每半年嘉獎二次。
十一、防火(災)宣導之獎懲基準如下:
(一)辦理各項防火(災)宣導活動,受宣導人數達五百人以上,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三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受宣導人數二百人以上、未達五百人者,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五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受宣導人數未達二百人者,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六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活動由火災預防科主導辦理者,承辦及協辦人員各嘉獎一次。
(二)里民防火宣導每半年累計達三次以上,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各嘉獎一次。
(三)承辦及協辦防火宣導業務人員針對市內各學校、機關、團體、公司、工廠等公共場所執行宣導每半年達二百場次以上,單位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三次。
(四)辦理夏令營、體驗營等宣導活動,執行有功人員各嘉獎一次,敘獎人數不超過五人。但經媒體、電視台採訪增進消防形象者,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二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
(五)結合本局防火宣導隊或會同志工團體執行居家訪視勤務,每半年達四十戶以上,實際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各嘉獎一次。分隊每半年累計達二百戶以上,單位承辦人及主管各嘉獎一次;本項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六)辦理本局「小小消防宣導員體驗營」,每辦理完成一場次宣導,出力有功之大隊、分隊人員各嘉獎一次,敘獎人數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七)協助製作本局火災預防主題之公版教材、火災案例,製作成果優良者,每件嘉獎一次;每季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四次。
(八)擔任本局防火宣導訓練初階、進階班師資,表現優良者各嘉獎一次;參加本局防火宣導進階班訓練結訓成績第一名學員嘉獎二次,第二名及第三名各嘉獎一次;辦理訓練之業務承辦人及督導幹部各嘉獎一次,至多三人。
(九)本局防火宣導教官無故缺席定期複訓或教官團會議(未經陳報者),申誡一次,並取消本局防火宣導教官資格。
(十)如有執行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而減少傷亡之成功案例,每件該分隊主管及承辦人各嘉獎二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若參加多項宣導活動,其敘獎得歸併,額度酌予提高,但以嘉獎為原則,次數不超過二次。
十二、專責安全檢查人員講習訓練之獎懲基準如下:
(一)辦理消防安全檢查講習訓練之承辦人嘉獎二次,督導規劃者及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二)參加消防安全檢查講習訓練,測驗成績第一名,嘉獎二次;第二名及第三名,各嘉獎一次。成績未達標準經補測仍未達者,申誡一次,並不得接任專責安全檢查人員。
十三、資訊系統維護管理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人民線上申辦系統維護管理之承辦人,每半年嘉獎二次。
(二)辦理安全檢查列管系統及其他協助安全檢查系統維護管理之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每半年嘉獎二次。
十四、火災預防業務績效評核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之大隊出力有功人員三名,記功一次;其餘大隊安全檢查人員嘉獎總額十四次。
(二)第二名之大隊出力有功人員二名,記功一次;其餘大隊安全檢查人員嘉獎總額十二次。
(三)第一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六次。
(四)第二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五次。
(五)第三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四次。
(六)火災預防科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六次。
十五、執行消防設備人員法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執業執照停止執業、復業、歇業、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或其執業機構遷移、異動執業機構至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等事項每半年累計十件,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三次。
(二)辦理消防設備人員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登記每半年累計十件,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三次。
(三)辦理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書、懲戒公告或執行,每次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嘉獎兩次。
(四)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座談會,每次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五)查獲違反消防設備人員法之違規案件,經裁處確定者,每案嘉獎一次。
十六、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自主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申請作業,承辦人每半年累計達一百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十七、辦理本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公告之高風險場所納管事宜,擬定場所防災改善方案、場所後續追蹤管制及配合桃園市政府相關局處納管作業等工作者,承辦人、直屬業務主管及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執行該場所總數每半年達十次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十八、專責安全檢查人員懲處基準如下:
(一)未依規定列管或檢查相關場所,經查屬實者,申誡一次。
(二)本市達列管標準之違章建築物,經本局或其他單位通報後,未至現場列管,經查屬實者,申誡一次。
(三)未依規定列管或檢查本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公告之高風險場所,經查屬實者,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