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及災害防救團體慰問金核發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桃消秘字第104001757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桃消秘字第1140045740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振激勵本市義勇消防人員及災害防救團體工作士氣,給予因公受傷、住院或死亡之適度慰問,以表 達關懷照護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因下列情事之ㄧ受傷、住院或死亡,為因公:
(一)協助本局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綜合演習或在隊服勤時發生意外。
(二)協助本局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於往返途中時發生意外。
(三)經本局派遣參加會議、講習、宣導活動等公務發生意外。
三、本要點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者:
1、因協助本局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於現場發生意外致死亡
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2、因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綜合演習,於現場發生意外
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因協助本局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於往返途中發生意外致死
亡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4、因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於往返途中;在
隊服勤或經本局派遣參加會議、講習、宣導活動等公務、
發生意外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因公受傷住院需開刀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三)因公受傷住院治療者,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四)因公受傷者,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事由因義勇消防及災害防救團體人員故意所致者,慰問金不予發給。
四、所需經費由本局消防工作項下支應。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桃消秘字第1140045740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振激勵本市義勇消防人員及災害防救團體工作士氣,給予因公受傷、住院或死亡之適度慰問,以表 達關懷照護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因下列情事之ㄧ受傷、住院或死亡,為因公:
(一)協助本局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綜合演習或在隊服勤時發生意外。
(二)協助本局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於往返途中時發生意外。
(三)經本局派遣參加會議、講習、宣導活動等公務發生意外。
三、本要點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者:
1、因協助本局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於現場發生意外致死亡
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2、因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綜合演習,於現場發生意外
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因協助本局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於往返途中發生意外致死
亡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4、因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於往返途中;在
隊服勤或經本局派遣參加會議、講習、宣導活動等公務、
發生意外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因公受傷住院需開刀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三)因公受傷住院治療者,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四)因公受傷者,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事由因義勇消防及災害防救團體人員故意所致者,慰問金不予發給。
四、所需經費由本局消防工作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