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6-03-24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桃消秘字第1140040988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設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機關網頁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局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抽查所屬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十一)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三、本會置委員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人事室主任。
(三)外聘專家學者二人。
(四)桃園市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為推動本會會務,由本局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擔任幕僚,辦理本會相關會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下設二個任務小組,處理以下事項:
(一)安全衛生防護小組:安全及衛生相關事項。
(二)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調查小組:處理行為人為本局人員(機關首長為被申訴人時,由桃園市政府為受理申訴單位)職場霸凌事件。
前項第二款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