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5-02-19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勤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桃消秘字第1140005496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消防人員執勤使用隨身影像記錄器、行車紀錄器、車聯網影音及無線電相關記錄設備所攝錄取得影音資料之保存管理,以維護消防人員執勤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消防人員因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或公務時,所攝錄取得之影音資料,不論拍攝器材係屬公有或私人財產,均適用本規定。
三、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所拍攝取得之影音資料,應由主管或其指定管理人員依下列規定保存管理,但業務單位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建檔: 
1、消防人員於勤務結束後,應於翌日前將影音資料轉入專用電腦或外接擴充硬碟保存。
2、因故無法完成建檔,應以適當方式紀錄備查。
(二)保存流程:    
1、指定專用電腦或外接擴充硬碟。 
2、依年度及月份建立影音資料夾。 
3、檔案名稱之命名以至少具西元年月日八碼加上勤務相關案號為原則。
(三)保存期限: 
影音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至少保存一個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延長保存期限至三個月:
1、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
2、釐清執勤爭議或調查所需。
3、其他有延長保存期限必要之特殊案件。
四、因公務或業務需要檔案調閱、複製或使用拍攝取得之影音資料,應遵守下列規定始可提供調閱、複製或使用:
(一)消防人員經下列授權人員核准,並填具「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勤影音調閱或複製紀錄清冊」(以下簡稱紀錄清冊,如附件一):
1、外勤單位:受理單位主管、大隊長、相當職務以上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2、內勤單位:科、室、中心主管(官)、相當職務以上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二)警察機關、司法調查機關或其他公務機關因公務或司法調查目的,得來函向本局提出申請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經本局核定後,函復申請機關。
因公務或業務需要檔案調閱、複製或使用無線電相關記錄設備所攝錄取得之影音資料,應經該單位主管同意後,簽請權責長官核准。
五、影音資料之調閱、複製及使用,應恪遵行政程序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
六、執行本原則之獎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懲處及相關法令究責:
1、未經核准,擅自調閱、複製、使用或銷毀影音資料。
2、隱匿或洩漏影音資料。
3、 調閱、複製或使用影音資料,未覈實登記於紀錄清冊。
(二)每年應針對影音資料保存定期查核至少一次,維護保存良好,未發生疏失者,各大、分隊承辦人員一至兩名嘉獎二次,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及審核主管嘉獎一至二次,同一單位嘉獎總額度以六次為上限,另業務單位已訂定相關敘獎原則者,得擇優敘獎;辦理不力人員,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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