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5-12-12

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府消秘字第1050128344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府消秘字第1140292800號令修正
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發揮消防救護車緊急救護之效能及辦理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收費對象為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者。
前項所稱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之情形如下:
(一)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未至急診室就醫者。
(二)醫院已收治住院或治療者,無故離院因此產生不必要之醫療需求者。
(三)經救護人員或急診檢傷分類評估為第四級或第五級者。
每趟救護勤務收費金額與費用項目如下:
(一)基本費:新臺幣七百元。
(二)救護人員費:每趟以二名救護技術員計費,若該趟出勤人員超過二名時,以救護技術員資格較高之前二名計費,標準如下:
1初級救護員:每名新臺幣四百元。
2中級救護員:每名新臺幣五百元。
3高級救護員:每名新臺幣六百元。
收費程序如下:
(一)救護人員評估符合第二點所稱收費對象者,應交予收費告知單載明收費原因。
(二)經本府消防局救護審核小組審議認定確為收費對象後,開立繳款通知及繳款單郵寄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收到繳款單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前點所稱之救護審核小組,由本府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席,並置委員五人,由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醫療指導醫師各一人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三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