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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率: | 757 | 回應數: | 1 |



發表日期 : | 2021-06-23 15: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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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 陳*縈 |
內容 : | 您好: 請問小於35%之過氧化氫且為實驗室試驗用,是否須列為公共危險物品管理? |



回應日期 : | 2021-06-24 09: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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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人 :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回應內容 : | 有關詢問小於35%過氧化氫是否為公共危險物品,經查消防署於98年11月24日內授消字第0980824604號解釋函說明過氧化氫水溶液是否屬公共危險物品之第六類氧化性液體,若無法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裡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附表 1 判定類別或分級,應送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進行判定。基此,上述所提物質爰應比照辦理請輸入您要回覆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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