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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 | 2022-03-15 07: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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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 詹*澄 |
內容 : | 您好,想詢問有關於防災計畫書管理權人之定義,因本場所有儲存(僅儲存,無製造)公共危險物品第四類物品達30倍以上場所。 在依消防法規規定需設立管理權人與保安監督人員。其中欲確認管理權人部分, 因該場所實際有支配管理的人為該材料處處長,且依照防法第2條:「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 因此,在【防災計畫書】管理權人中,是否可認定”管理權人為處長”?而非公司的董事長 |



回應日期 : | 2022-03-16 09: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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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人 : | 管理者 |
回應內容 : | 管理員已請業務單位回覆您的寶貴意見,近期請留意訊息,謝謝 |
回應日期 : | 2022-03-18 08: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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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人 : | 本局危險物品管理科 |
回應內容 : | 有關台端詢問防災計畫書管理權人身分認定,因台灣電力公司係屬社團法人,並領有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場所,係以登記之負責人為該場所管理權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敬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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