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防災計畫書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指導綱領104.11.24)
◎ 法源依據: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 法源依據: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 保安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第一項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
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
● 第一項消防防災計畫內容及前項講習訓練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消防防災計畫書之細節內容,則請參酌本指導綱領所附之範例,依各場所特性,擬訂
適切之消防防災計畫書。
◎保安監督線上申辦系統:
● 申辦人:場所保安監督人
● 使用工具: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
● 申辦業務:提報保安監督人/防災計畫書/自主檢查/自衛編組訓練
● 系統下載網址:http://ap.tyfd.gov.tw/CG/
名稱 : | |||||||
附加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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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