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7-07
發布單位 危險物品管理科

危險物品既設合法場所改善申請

申報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9條之1相關注意事項
一、依據內政部、經濟部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以台內消字第1020825136號、經能字第10204606290號令修正發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第3條附表1及第79條之1辦理。
二、鑑於管理辦法於102年11月21日修正發布,新增部分化學品為公共危險物品,並增訂管理辦法第79條之1,針對製造、儲存或處理該新增化學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合法場所,應自公告或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1修正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並依第79條附表5所列改善項目,於修正生效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畢,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仍未符附表五規定者,本局將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分。
請各公司重新審慎檢視於廠內製造、儲存或處理之化學品項,是否屬管理辦法新增修訂之公共危險物品,並依限提報公共危險物品改善計畫書予當地消防大隊。
相關表單資訊亦可洽各轄區消防大隊公共危險物品承辦人。
三、相關注意表格如下所附。

 

法令查詢系統: https://law.nfa.gov.tw/GNFA/FLAW/FLAWDAT01.aspx?lsid=FL00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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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轄內事業工廠公共危險物品調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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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既設合法場所申請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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