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05-19
發布單位 危險物品管理科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申請、變更

一、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申請營業登記:
承裝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備具「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項目後,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五)技術士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身分者,亦同。(技術士名冊格式如附件2)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七)繳交規費新台幣1000元整。

承裝業之實際營業場所如與公司或商業登記地址所在轄區不同,應向營業場所之轄區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例如承裝業之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而實際營業場所為新北市,則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如附件之檢視表。

二、燃氣熱水器承裝業技術士異動:
承裝業之技術士應為專任,不得同時任職於其他承裝業。若有技術士異動之情形,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
(二)更新後技術士名冊。(離職者加註離職日期-格式如附件2)
(三)新增技術士,須檢附技術士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依名冊所列順序排放,以利核對)暨檢附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影本。

三、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註銷:
承裝業申請廢止登記,應先至經發局辦理商業登記變更,並於二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註銷(親自或郵寄均可: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
(二)變更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亦即登記營業之項目,已無「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
(三)原核發證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桃園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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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之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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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之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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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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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申請書格式(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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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申請書格式(註銷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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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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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燃氣熱水器營業登記證書送審資料檢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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