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12-08
發布單位 火災預防科

自主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自主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一、依據:
(一)消防法第6條第5項。
(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三)內政部107年4月20日內授消字第1070822129號函頒之「住宅防火對策2.0」。
(四)桃園市政府107年6月27日府都建施字第1070147488號函。
二、本市「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起造人,於新建、增建、改建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局申請證明文件:
(一)審查申請書(附件1)。
(二)建造執照(含函文、門牌證明文件)。
(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之型式、數量說明(附件2)。
(四)住警器配置位置平面示意圖(附件3)。
(五)住警器安裝佐證照片(附件4)。
(六)切結書(附件5)。
(七)委託書(附件6),如無則免附。
三、辦理流程:由起造人於請領使用執照前並申領建築物門牌地址後,檢具前項資料向本局申請後核發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由起造人或受委託人向本局領取。
四、其他:
(一)依消防法第10條及建築法第72、76條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案件,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二)住警器之配置及實際裝置情形,如與申辦資料、圖說、照片不符,概由起造人負責。
(三)每戶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之應裝設住警器空間(寢室、供就寢用之居室、廚房、樓梯),須各檢附1張照片,格局相同者可採照片輔以文字說明方式辦理,附件4同一頁可放置多張照片,照片不限大小,惟須清楚可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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