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4-04-23

火災戶須知

火災受災戶處理流程

  1. 火災現場保持完整
    • A.消防法第26條
      消防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 B.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6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 C.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
      火災發生後由當地消防分隊開具「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予火災受災戶。

  2. 至消防分隊製作資料
    • A火災受災戶應配合消防機關製作火災報告表及談話筆錄等資料,必要時前往轄區派出所報案。

  3. 現場配合火災調查
    • A.消防法第26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 B.火災現場由消防局火災調查人員前往調查、鑑定時,火災受災戶應會同勘察及接受訪談,或由代理人協助調查。

  4. 申請火災證明須知及用途
    • A.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7條
      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 前項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

    申請須知:

    至本局官方網站線上申辦火災證明。
    申辦網址:
    https://www.tyfd.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09
    聯絡單位:
    當地消防分隊或火災調查科
    (03)3379119分機551。

    • 建築物:
      1. 申請人(屋主、承租人、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2. 建築物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承租人另附租賃契約)影本乙份。
      3. 工廠及商店等營業場所需檢附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影本各乙份。
    • 汽機車:
      1. 申請人(車主或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2. 汽、機車行車駕照(或原始車籍資料)影本乙份。
      3. 若為公司車需另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影本各乙份。
    火災保險:
    1. 火災發生後,應儘速通知保險公司。
    2. 至保險公司填寫理賠申請書表(請攜帶相關文件如:保單、身分證、印章及建築物所有權狀等)
    3. 等候保險公司或公證公司勘驗現場。
    4. 申請火災證明。
    稅賦減免:
    1. 申請火災證明。
    2. 火災發生後15日內,通知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及地方稅務局前往勘災。
    3. 可抵免稅務種類:
      (1)國稅局:個人綜合所得稅(附件1)、營利事業所得稅。(設備(附件2)、物料(附件3))
      (2)地方稅務局:房屋稅(附件4)。
    4. 申請人(房屋、承租人、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5. 申請人私章。
    6. 若程序上有任何疑問,請逕向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或地方稅務局洽詢。

      北區國稅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

    汽機車牌照報廢:
    1. 申請火災證明,必要時至當地派出所申請報案證明書。
    2. 請攜帶火災證明或報案證明書及相關證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牌及車籍資料)至監理站填寫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附件5),申請報廢。
    3. 車牌若已燒毀者,需檢附相片佐證。
    火災廢棄物清運:
    1. 申請火災證明
    2. 火場大型廢棄物須請清潔隊代為清運者,應先向當地區公所清潔隊洽詢。
    台電復電:
    1. 申請火災證明
    2. 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火災證明書至台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服務中心申請終止契約/復電登記(附件6)。服務電話:03-339-2121轉252
    火災鈔券鑑定:
    1. 申請方式:
      (1)至新北市新店區台灣銀行各分行填寫鑑定申請書(附件7),並經新北市新店區台灣銀行各分行蓋章受理。
      (2)消防單位出具的火災證明文件。
      (3)填寫法務部調查局焚鈔鑑定申請書(附件8)。
      (4)當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資料影印本。
      (5)被火焚之鈔券殘券(請以硬質容器襯以軟質填充物固定,妥善包裝,避免運送過程碎裂)。
    2. 申請地點:

      (1) 大台北地區的民眾,可逕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聯絡室收轉第六處鑑定。
      (2)外縣市地區的民眾,可送交當地法務部調查局調查處、站代轉。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完成後,將鑑定書正本函送原受理之新北市新店區台灣銀行各分行,副本函送中央銀行參考;另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各地調查處、站代轉致當事人書函(副本),請當事人持該書函前往原受理之新北市新店區台灣銀行各分行兌換新鈔。

    火災急難救助:
    1. 申請火災證明。
    2. 請備妥戶籍資料及火場照片,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洽詢申請。
  5. 勘查完畢通知及相關法令
    • A.勘查完畢通知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6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經本局火災調查人員勘查、鑑定完畢後,由當地消防分隊開具「火災現場勘查完畢通知書」予火災受災戶。

    • B.相關法令
      火災原因可分為故意縱火、過失起火與自然發火三種。而刑事責任調查是對故意放火與過失起火等二種情況加以偵查,以便確認誰在刑事上應負其責任,是其情節的輕重大小,分別依據有關法令加以處理。如刑法第173、174、175、176、177條規定。

  6. 火災調查資料申請

    依據直轄市縣市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暨本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作業須知:「於完成火災調查後,於不妨礙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6調第2項規定,得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

    • A.申請人以受災戶、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為限。

    • B.申請之火災調查資料限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處及起火原因。

    • C.檢附文件同步驟四:火災證明申請須知。

    • D.至本局官方網站線上申辦火災調查資料。

      申辦網址:
      https://www.tyfd.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10
      聯絡單位:
      當地消防分隊或火災調查科
      (03)3731060分機105。

檔案下載

附件1-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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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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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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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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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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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終止契約復電登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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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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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焚鈔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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