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03-07

火災受災戶災後服務資訊

一、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發生火災後,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消防局申請火災證明。

二、 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暨本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作業須知規定,消防機關於完成火災調查後,於不妨礙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不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得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申請人以受災戶、延燒戶、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為限。

三、 申請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得逕向本局官方網站線上申辦。

四、 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可運用於火災保險、稅賦減免、汽機車牌照報廢等用途,相關權管業務機關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住宅修繕貸款利息補貼】。
(二)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各區公所【災害救助(急難救助)】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復電】
(四)國稅局【減免稅額】
(五)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地方稅災害減免】
(六)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火場廢棄清運】
(七)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退費)、車輛報廢】
(八)臺灣銀行【申請兌換污破損新臺幣鈔券】

五、 火災受災戶之社會救助等相關資訊,可洽各區公所社會課。

六、 各機關辦理之相關資訊及資料,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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