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申請容器儲存場所證明書

一、本市液化石油氣分銷商於取得商業登記,在實際營業之前,應先向本局申請容器儲存場所證明書,始得營業。

二、儲存場所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管理權人於取得儲存場所使用執照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證明書:
1.儲存場所使用執照。
2.儲存場所建築竣工平面圖。
3.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或販賣場所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管理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無自有儲存場所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證明書。
1.其他儲存場所管理權人出具之代為儲存同意書。
2.代為儲存場所之證明書。
3.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及代為儲存場所管理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5.使用契約等(契約書範本如附件)。
6.販賣場所與儲存場所距離示意平面圖。
7.儲存場所之「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及處理場所名稱清冊」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證明書之申請,經審查儲存場所之用途、面積、可供儲存家數及距離等事項符合規定後,登載於管理權人所有之證明書,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核發證明書。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應將證明書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位置,以備查核。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為辦公聯絡處所用途者,仍應依本辦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設置儲存場所。

(四)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與儲存場所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證明書應由該儲存場所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並副知販賣場所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

證明書變更及廢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證明書所載資料有異動時,其管理權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原核發證明書、異動申請書及異動後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應附文件詳如附件)
(二)儲存場所終止使用契約時,管理權人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販賣場所,及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檢附證明書正本,向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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