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4-03-26
發布單位 火災預防科

有關11樓以上且管理權分屬之大樓(集合住宅除外),為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場所,請留意相關法令措施。

一、消防法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21日公布生效,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場所依法應執行下列措施:
    1.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
      (1)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接受訓練領有合格證書。
      (2)訓練機構開課資訊:https://is.gd/TEe4z6
      (3)線上申報系統下載區:https://ap.tyfd.gov.tw/CG/
    2.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本局備查。
      (1)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書範例檔案下載區:https://is.gd/gQ3bkG
      (2)線上申報系統下載區:https://ap.tyfd.gov.tw/CG/
    3.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二、請各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場所於113年1月1日前完成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及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書,並使用線上申報系統送本局備查,違者最重可處1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