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球類及體能競賽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桃消秘字第1040040957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養同仁之身心健康,鼓勵同仁踴躍參加每年辦理之中央級、市級及局內之各種球類活動及體能競賽,以提昇同仁參與熱忱,達到養成良好運動習慣及強健體魄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適用於全局同仁,報名參加各種球類活動及體能競賽之練習,請自行調整輪休日時間,以不影響正常公務為原則。
三、本計畫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中央級舉辦之球類及體能競賽,獎勵額度依主辦單位所訂之標準敘獎,若主辦單位未明訂而由本局自行核定時:
1、參賽隊伍9隊以下,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2、參賽隊伍10隊以上、15隊以下,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人各嘉獎一次、選手各嘉獎二次,第二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3、參賽隊伍16隊以上,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人各嘉獎一次、選手各嘉獎二次,第二、三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二)市級舉辦之球類及體能競賽,獎勵額度依主辦單位所訂之標準敘獎,若主辦單位未明訂而由本局自行核定時:
1、參賽隊伍9隊以下,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2、參賽隊伍10隊以上,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人各嘉獎一次、選手各嘉獎二次,第二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三)辦理全局人員參與之球類及體能競賽,承辦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協辦之工作人員各嘉獎一次;大隊選手之敘獎額度,獲得冠軍之隊伍,依個人成績高低前五名各嘉獎一次,亞軍隊伍依個人成績高低前四名各嘉獎一次,季軍隊伍依個人成績高低前三名各嘉獎一次。
(四)若有故意破壞比賽活動之人員,由主辦單位簽辦懲處送考績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