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05-26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媒體裝置報廢規範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桃消秘字第1040039956號書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避免公務資訊設備因報廢或拍(變)賣致有洩漏公務機密之風險,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局隨身碟、隨身硬碟、內接式硬碟、行動裝置等各項媒體裝置,在報廢程序前,需送交資訊單位研判相關設備是否堪用
三、堪用但不宜報廢者,將財產轉移資訊單位統籌運用。
四、不堪用且准予報廢者,由財產業管單位辦理報廢,並提交報廢媒體裝置財產管理單位清冊予資訊單位,資訊單位通報財產管理單位進行報廢媒體裝置物理性破壞,並提交報廢媒體裝置物理性破壞照片予資訊單位審核。
五、資訊單位審核核可後,財產管理單位始可辦理後續媒體裝置清運。
六、因應科技快速發展趨勢,若有本規範未提及之電子資料儲存設備其資料破壞得以物理性破壞處理者,準用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