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人員獎勵基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府消秘字第1040271691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獎勵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府所屬各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及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特訂定本基準。
二、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人員得依下列基準敘獎:
(一)開設時間達三十六小時以上,依次辦理敘獎:
1、值勤時數達二十小時未達三十三小時,嘉獎一次。
2、值勤時數達三十三小時未達四十六小時,嘉獎二次。
3、值勤時數達四十六小時以上,記功一次。
(二)單次開設時間未達三十六小時,以年度累計時數辦理敘獎:
1、值勤時數累計達二十八小時未達四十一小時,嘉獎一次。
2、值勤時數累計達四十一小時未達五十四小時,嘉獎二次。
3、值勤時數累計達五十四小時以上,記功一次。
三、本府所屬各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人員、本府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本府各機關進駐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人員及復興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人員得依前點基準辦理。
四、其他重大或特殊災害之防救災相關人員,得依災害程度專案核予獎勵。
五、業務承辦單位及各防救災相關單位人員,得依個案具體事蹟報請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