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桃消秘字第1040038871號書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人命救助、控制火勢及阻卻延燒,確保救災人員行動安全,協助防止災情擴大,特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
二、於本標準作業程序無法涵蓋之特殊情況或非正常環境下,由現場指揮官綜整人、事、時、地、物之整體情況,作適切之處置。
三、本標準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危害性化學品災害:危害性化學品因意外致引起之火災、爆炸、洩漏、人員中毒、受困等事故。
(二)危害性化學品: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條所定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者。
四、受理報案程序如下:
(一)詢問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範圍、風向、存放危害性化學品種類、數量、洩漏或燃燒情形、傷病患人數、傷情程度、臨近公共設施及請求支援事項。
(二)詢問係何種危害性化學品致災,包括標示告示板上資料、標示圖、聯合國編號、中文名稱、緊急連絡電話、設施、容器、管線、閥門、裝卸設備、構造、面積、高度、結構或破損情形等。
五、出動時及出動途中程序如下:
(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可聯繫毒災應變諮詢中心、內政部消防署聘任之諮詢專家等相關單位提供諮詢,同時可橫向聯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環境事故監測專業技術小組、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本府經濟發展局、本府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到場聯合救災。
(二)指揮中心、分隊值班人員可透過以下查詢搶救所需資料,並通報災害現場人員,以作為搶救參考:
1、行政院環保署毒災防救管理資訊系統。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藥安全資訊資料庫平台。
3、勞動部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lobal Harmonized System,GHS)危害數據資料查詢系統。
4、本局化學災害決策支援管理系統。
5、緊急應變指南。
6、其他。
六、災害現場程序如下:
(一)危害辨識(Hazard identification):
1、一般危害辨識:
(1)視現場狀況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並確認災害現況,包括致災物種類、數量、特性、洩漏或燃燒情形、死傷人數等。
(2)於不明狀況時,保持適當安全距離,注意洩漏徵兆,如異音、異色、異味,並請求主管機關、致災物偵檢單位、事業單位及業者到場,以確認致災物潛在危害等資訊。
2、涉及化學物質運作之工廠、作業場所之危害辨識:
(1)注意儲槽周圍告示板上所載資訊及容器上貼附之危害標示。
(2)向負責人或關係人詢問現場及鄰近區域危害性化學品種類、數量,並索取安全資料表。
3、裝載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運輸途中之危害辨識:
(1)注意車身或容器上貼附之危險物品運輸標示。
(2)向司機或押運人員索取危險物品通行證或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及安全資料表。
(3)向運輸公司或高速公路、公路或鐵路管理機關查詢危險物品資訊。
4、現場搶救人員於參考、使用上述相關資訊時,應持質疑保留之態度,除檢視標示事項外,並應注意其他佐證資料。
(二)行動方案(Action plan):
1、選擇由上風處及適當位置集結接近,進入災害現場前,並應了解所面對之潛在危害;未確認或不明物質具可燃性者,嚴禁所有引火源;如無適當安全之個人防護裝備器材,不貿然闖入。
2、部署時以人員安全為首要考量、以人命救助為優先、以控制火勢及阻卻延燒為原則。
3、危害性化學品災害處理過程,處理對比處理快重要。
4、不採取任何超出自身訓練範圍之行動。
5、通報現場狀況,多方尋求支援;於衡量全盤狀況後,再依現場可用資源,規劃具體行動方案,據以實施。
(三)區域管制(Zoning):
1、迅速劃定初期管制區域,並請警察單位進行交通管制,必要時由區公所、里長等協助警察、消防等單位疏散管制區域內之人車,以降低危害性化學品對民眾及搶救人員之危害。
2、初期無可供判斷之致災物資訊或偵檢儀器數據資料時,初期管制區域得參考緊急應變指南,或由指揮搶救人員衡酌事故現場建物特性、高度、街區等可能影響範圍、程度及是否可及時疏散、撤離等因素決定管制範圍之大小,並視風向及災情發展適時調整之。
3、管制區域得視災害情況,選擇劃分如下:
(1)熱區:又稱污染區或禁區,一般以紅色標示,為事故地點周圍可能遭受污染之區域。
(2)暖區:又稱影響區或除污區,一般以黃色標示,為熱區與冷區間緩衝區域,主要功用為除污。
(3)冷區:又稱安全區或支援區,一般以綠色標示,為未受污染或已除污之區域。
4、指揮站應設於冷區及上風位置;民眾、記者則在冷區之外。
5、對於出入管制區之搶救人員應記錄管制,並禁止未著適當防護裝備之人員出入管制區域。
(四)建立管理系統(Managing the incident):
1、為使現場搶救各項任務能各司其職、有條不紊,必需建立指揮管理系統。
2、初期現場應變指揮官原則由最先抵達事故現場之救災人員擔任,若為消防人員,則由災害現場最高層級消防人員擔任;俟災害主管機關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派人員到場後,指揮權隨即轉移,並配合後續應變任務。
3、如有環境保護、勞工安全、工業安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管線等專業人員到場,原則上現場由專業人員提出搶救腹案、搶救人員於裝備、器材、訓練許可之情形下,配合搶救。
(五)請求支援(Assistance):
遇有較大規模危害性化學品災害,且搶救超出當地消防單位能力者,得向相關單位請求支援。請求支援項目包括搶救及偵檢人力、裝備、相關學者、專家、技術、資訊等。
(六)善後處理(Termination):
1、搶救過程中,如被救出人員送醫,或搶救人員因故須離開熱區、暖區時,應執行除污程序。
2、配合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全面檢視災害現場,確認無人員待救及火勢完全撲滅。
3、為避免消防車輛及救災設備二次污染,有污染疑慮時,應於離開現場前進行除污。
七、針對疑似核生化恐怖攻擊事件初期處置,原則得參考上揭作業程序,惟仍應視個案狀況,配合主管機關或專業單位之決策指導,始進行相關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