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桃消秘字第1040038432號書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本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本局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業務主管副局長兼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簡任技正、各科室主管及各大隊長兼任;必要時遴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每半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六、本會報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室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