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代表參加義勇消防人員公祭原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桃消秘字第1040035626號書函訂定
一、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慰勉及表達本局對本市義勇消防人員或其眷屬死亡之哀悼與追思之意,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眷屬係指配偶、父母或養父母。
三、本市義勇消防人員因公殉職者,由局長代表前往公祭。
四、本市義勇消防人員非因公死亡及眷屬死亡者,代表本局參加公祭原則如下:
(一)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總幹事、副總幹事、幹事、顧問、大隊大隊長及副大隊長,由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或簡任技正代表;其眷屬由大隊長或科長代表。
(二)大隊及中隊:大隊總幹事、副總幹事、幹事、助理幹事、顧問、中隊長、副中隊長,由科長或大隊長代表;其眷屬由副大隊長或分隊長代表。
(三)其他義勇消防人員,由副大隊長或分隊長代表;其眷屬由分隊長代表。

五、參與公祭人員以穿著制服為原則。
六、義勇消防總隊派遣公祭人員,每中隊以十人為原則。
七、上述公祭原則得視業務情形、地區範圍等實際需要,變更代表參加公祭層級及人數。
八、代表參加公祭者,以公出為原則,除協助處理相關後續照護事宜外,不得以公差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