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桃消秘字第104003294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桃消秘字第108002986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桃消秘字第1100010456號函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工作士氣,維護工作紀律,考核工作績效,落實勤業務執行,發揮督察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如下:
(一)各級主官(管)應本分層負責精神,實施逐級督導。
(二)各級督導人員應善盡激勵、指導及考核之職責。
(三)了解基層同仁意見與需求,即時協助、反應解決。
三、督(慰)勤督導由局長及簡任級以上人員採不定時督導方式執行,以慰勞基層人員辛勞為主。
四、聯合督導由各科、室、中心指派適任者擔任督導人員,由督察室統一規劃督導區域、日期及時段。督導人員依據規劃內容及項目督導外勤各單位勤務及相關業務執行情形。
五、督察室督導採不定時機動督導,以缺失案件之查處、情資與反映事項之蒐集及重點督導單位之督導為主。
六、轄區督導由各大隊自行規劃,除確實掌控所屬單位、人員各項勤務紀律及風紀狀況外,發現任何異狀或違規(紀)情事,應即時陳報。督導次數如下:
(一)大隊長採機動督勤,以即時管理並主動關懷為主,不受督導次數之限制。
(二)副大隊長及組長每人每月至少督導所轄每分隊(巴陵分隊除外)二次,其中含夜勤或深夜勤至少一次。
(三)巴陵分隊所屬大隊每月至少督導該分隊一次。
七、專案督導由主辦科、室、中心邀有關單位共同配合。
八、第三點至前點督導報告(通報)得為如下處理:
(一)局長及簡任級以上人員得視需要將督導情形口頭指示相關單位處理。
(二)大隊長如發現重大優(缺)點應循主官系統主動報告,得免填寫督導報告表。
(三)聯合督導人員於督勤後次日將督導報告送交督察室彙辦。
(四)各級督導人員倘發現重大優、缺點,應立即將督導報告表陳報督察室辦理。
(五)督察室將督導所見優、缺點及意見處理彙編成重要紀錄,遇有重大優、缺點除立即函發各相關單位,另副陳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六)督導所見之優點應適時予以獎勵、表揚;缺點列入管制,實施複查。
(七)服勤人員之優缺點,依本局勤業務督導優劣事蹟註記基準(如附件)辦理。優劣事蹟互相抵銷後,每半年優蹟達六次者,嘉獎一次;每半年劣蹟達六次者,申誡一次。每半年嘉獎最多以四次為限。
九、執行勤業務督導時,應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簽出,外勤單位在原單位簽出,至受督勤單位時應即簽入。
十、督導人員依規劃之日期、時段、項目實施督導;變更時應填寫變更表,送交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備查。
十一、機動督導人員除發現重大優、缺點外,得免填寫督導報告。
十二、發現貪瀆、洩密及重大風紀案件時,專案移請政風室辦理。
十三、督導人員依實際督勤時數核發超勤加班費。
十四、督導會報由副局長、簡任人員擔任正、副召集人,由督察室負責幕僚業務,遇有特殊(重大)勤業務督導案件或臨時交辦時,得召集各科、室、中心、大隊督導人員開會。
十五、督導人員敘獎如下:
(一)每半年辦理獎懲一次;辦理勤業務督導規劃與管理考核有功\\\\\\\人員,每半年併案辦理獎勵。
(二)於督導時,主動發現重大事蹟有利本局除弊興利,經查屬實者,專案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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