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派員參加公祭原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桃消秘字第1040032005號書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慰勉及表達對員工、員工眷屬及其他有關人員死亡之哀悼與追思之意,特訂定本原則。
二、下列單位所屬人員得為被公祭對象:
(一)本局。
(二)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
(三)桃園市議會。
(四)本府及本局各項委員會。
(五)消防產業公會、協會、基金會。
(六)與本局業務相關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
三、本原則所稱眷屬指係配偶、父母或養父母。
四、本局依以下原則派員參加公祭:
(一)本局員工因公殉職者,由局長率員前往公祭,並簽請市長主祭。因公死亡者,由局長率員前往公祭。
(二)本局員工非因公死亡及眷屬死亡者,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由局長、副局長或主任秘書率員前往公祭;副大隊長、技正、專員、股長、組長、科員、技士、護理師、組員、分隊長等人員,由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或簡任技正率員前往公祭;小隊長、技佐、助理員、佐理員、辦事員、隊員、書記等人員,由一級單位主管率員前往公祭。
(三)退休人員及其眷屬,由其退休時所在單位一級主管率員前往公祭。
(四)本府各局處正副首長,由局長或副局長率員前往公祭。
(五)議員,由局長或副局長率員前往公祭。
(六)消防產業公會、協會、基金會等正副負責人,由業務相關單位一級主管以上人員率員前往公祭。
(七)擔任本府及本局相關委員會委員,由業務相關單位一級主管以上人員率員前往公祭。
(八)其他與本局業務有關公私立機關(構)學校首長、校長、負責人,由業務相關單位一級主管以上人員率員前往公祭。
(九)其他人員,由業務相關科室簽陳核定派員層級。
前項四至九款人員眷屬死亡者,由業務相關單位一級主管率員前往公祭。
五、參與公祭人員以穿著制服為原則。
六、派遣公祭人員,以六人為原則,並以與業務相關及地域相近者為優先派遣順序,如:
(一)死亡同仁或其眷屬所在單位人員。
(二)其他單位與死亡同仁或其眷屬熟識人員。
(三)業務相關單位或鄰近分隊人員。
(四)其他人員。
七、上述公祭原則得視業務情形、地區範圍等實際需要,變更公祭層級及人數。
八、參與公祭人員,以公出為原則,除協助處理相關後續照護事宜外,不得以公差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