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桃消秘字第1040031163號書函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桃消秘字第1090015829號函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火場指揮能力,強化火災搶救效率,發揮整體消防戰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火場指揮官區分如下:
(一)火場總指揮官(以下簡稱總指揮官):由局長或指定之代理人擔任。
(二)火場副總指揮官(以下簡稱副總指揮官):由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或簡任技正擔任。
(三)救火指揮官:依情形由轄區消防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分隊長、小隊長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
(四)警戒指揮官:警察局(分局)派員擔任。
(五)偵查指揮官:警察局(分局)派員擔任。
三、火場指揮官任務如下:
(一)總指揮官及副總指揮官:
1.成立火場指揮中心。
2.統一指揮火場救災、警戒、偵查等勤務之執行。
3.依據授權,執行消防法第三十一條「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協助救災」。
4.必要時協調臨近之軍、憲、民間團體或其他有關單位協助救災或維持現場秩序。
(二)救火指揮官:
1.負責指揮人命救助及火災搶救部署任務。
2.劃定火場警戒區。
3.建立人員裝備管制站。
4.指揮電力、自來水、瓦斯等相關事業單位,配合執行救災。
5.指揮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
6.災情回報及請求支援等事宜。
(三)警戒指揮官:
1.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
2.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
3.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護火場秩序。
4.必要時由本局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查及鑑定。
(四)偵查指揮官:
1.刑案發生,指揮現場勘查工作。
2.指揮火警之刑事偵查工作。
3.火警現場之其他偵防工作。
四、火場指揮官得穿戴指揮臂章、背心或其他識別方式。
五、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
(一)火災達一級火警時,初期救火指揮官由轄區分隊長、小隊長或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達二級火警時,通報大隊長或副大隊長或組長到場指揮;可能達三級火警層級時,通報大隊長或副大隊長及副總指揮官到場指揮;可能達四級火警層級時,通報總指揮官或副總指揮官到場指揮;達五級火警層級時,另通報市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知悉。
(二)總指揮官未到場時,由副總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總指揮官及副總指揮官未達火場時,救火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救火指揮官未到達火場前,由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救災人員暫代各項指揮任務。
(三)各級指揮官完成指揮權轉移,接掌指揮權後,應以無線電宣告周知現場人員並回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四)警戒、偵查指揮官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由警察局自行訂定之。
六、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中心、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幕僚群。
(一)火場指揮中心:由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行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人員裝備管制站: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立,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
(三)幕僚群以四人以上為原則,除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外,必要時,得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擔任,記錄相關搶救資料,若未達四人時,應視現場救災實際需要,指派幕僚人員任務:
1、安全幕僚:
(1)監視現場危害狀況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危害性化學品等,依本局救災人員進入火場安全管制作業規定,執行火場安全管制機制,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之風險評估,適時向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2)隨時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需求、戰術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
2、情報幕僚:
(1)蒐集火場資訊,包括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建築物資訊(含消防設備)、火點位置及延燒範圍等。
(2)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災害損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3、水源幕僚:
(1)了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包含消防栓、蓄水池、天然水源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2)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
4、傳令幕僚:
(1)負責火場指揮官與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命令及火場資訊之傳遞。
(2)負責與指揮中心及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
七、火災搶救作業要領:
(一)各分隊應整備下列搶救資料:
1、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
2、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參考。
3、乙種搶救圖:針對轄內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主之搶救不易場所,以會審、勘之消防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救災運用之消防安全設備、位置、數量及供人命救助、災害搶救參考之內部設施資訊。
4、搶救不易對象搶救部署計畫圖。
5、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相關危害性化學品搶救資料。
6、建置轄內堆高機、挖土機、吊車等重機械場所清冊。
(二)受理報案:
1.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或大、分隊值班人員)受理火警報案後,應持續蒐集火場情資、人員受困情形並立即派遣救災人、車出動及通報義消、友軍(警察、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救災。
2.調閱\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
3.出動時間
(1)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八十秒內,夜間一百二十秒內為原則。
(2)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 出動派遣原則如下:
1、車輛派遣:除特種車(如雲梯車、化學車等)依狀況需要派遣外,車輛派遣應以車組作戰為原則,忌用車海戰術。
2、人員派遣:依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所排定任務作為,並配合每一攻擊車應至少能出二線水線為人力考量原則。
(四)出動途中處置方式如下:
1、出動途中應隨時與指揮中心保持聯繫,將所觀察之火、煙狀況,立即回報指揮中心,並進一步了解指揮中心蒐集之現場情資。
2、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就派遣之人車預作搶救部署腹案,並以無線電或資通訊系統告知所屬及支援人員,以便抵達火場時能立即展開搶救作業。
(五)抵達火場處置原則如下:
1、災情回報:初期救火指揮官到達火場,立即瞭解火場現況(建築物樓層、構造、面積、火點位置、延燒範圍、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等),並回報指揮中心。
2、請求支援:初期救火指揮官就災情研判,規劃、部署現有人、車、裝備等救災戰力,如有不足,立即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求。
3、指揮權轉移:若火勢擴大,火災等級升高,指揮層級亦相對提高,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向後續到達之高層指揮官報告人、車、裝備部署狀況、人命受困與搜救情形、火災現況與分析火勢可能發展情形,以及搶救重點注意事項等火場狀況資訊,並接受新任務派遣,完成指揮權轉移。
4、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三樓以上建築物火場正面空間,應留給高空作業車使用。
5、水源運用:以接近火場之水源為優先使用目標,以避免水源共撞,另充分利用大樓採水口、專用蓄水池等水源。
6、水線部署:以節省時間及人力為原則,並善用分叉接頭,其原則如下:
(1)室內佈線:適用較低樓層,應沿室內樓梯部署水線。
(2)室外佈線:適用較高樓層,可利用雲梯車、雙 (三) 節梯加掛梯及由室內垂下水帶等方式部署水線。
(3)救火指揮官須判斷各水線部署之優先順序,決定水線部署之數量及位置。
7、人命搜救:自受理報案開始即應以人命搜救為最優先考量。抵達火場後,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1)第一梯次抵達火場之救災人、車,優先進行人命搜救,水源部署應掩護搜救任務。
(2)搜救小組應以二人以上為一組,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為優先搜救目標,樓梯、走道、窗邊、屋角、陽台、浴廁、電梯間等,應列為搜救重點。
(3)由火場指揮官分配各搜索小組搜索區域、聯絡信號,入室搜索前應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姓名、人數、時間、氣瓶壓力;每一區域搜索完畢後,需標註記號,以避免重複搜索或遺漏搜索。
(4)入室搜索應伴隨水線掩護,並預留緊急脫離路線。
(5)設有電梯處所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將所有電梯管制至地面層,以防止民眾誤乘電梯,並協助避難。
(6)對被搜救出災民實施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車,儘速送往醫療機構急救,情況緊急時得採救護車以外各式交通工具為之。
8、侷限火勢:無法立即撲滅火勢,先將火勢侷限,防止火勢擴大。
9、周界防護:對有延燒可能之附近建築物,部署水線進行防護。
10、滅火攻擊:消防能量具有優勢時,集中水線,一舉撲滅火勢。
11、破壞作業:
(1)破壞前應有測溫動作,並注意內部悶燒狀況,以免因破壞行動使火勢擴大或引發閃 (爆) 燃之虞。
(2)擊破玻璃應立於上風處,手應保持在擊破位置上方,以免遭玻璃碎片所傷。
(3)可用堆高機、乙炔氧熔斷器、斧頭、橇棒或切斷器等切割、破壞鐵捲門、門鎖、門閂等。
12、通風排煙作業:
(1)採取適當垂直或水平、機械或水力等通風排煙作業,可使受困災民獲得引進的冷空氣,改善救災人員視線,有利人命救助,且可縮短滅火時間。
(2)執行通風排煙作業前,應有水線待命掩護,並注意避開從開口冒出的熱氣、煙霧或火流。
(3)適度於建築物頂端開口通風排煙,可藉煙囪效應將熱氣、煙霧及火流向上排解出去,有助於侷限火勢。
13、飛火警戒:對火場下風處應派員警戒,以防止飛火造成延燒。
14、殘火處理:火勢撲滅後,應對可能隱藏殘火處所,加強清理、降溫以免復燃。
15、人員裝備清點:火勢完全熄滅後,火場指揮官應指示所有參與救災單位清點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經清點無誤後始下令返隊,並回報指揮中心。
(六)其他:
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集合住宅或其他特種火災(化學災害、隧道、航空器、船舶、山林、地震等),另須針對其專有特性,預擬各項搶救應變指南,實施消防戰術推演、加強救災人員訓練。
八、無線電通訊聯絡應以簡單、明瞭、易記為原則。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如附件一),並邀集參與救災單位召開會議,就搶救過程之聯繫作業、搶救處置及指揮決策等,檢討優劣得失,作為策進搶救作業模式及參與救災人員獎懲依據:
(一)死亡兩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房屋延燒十戶(間)以上或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等重要場所或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且未於報案後三十分鐘內撲滅者。
(三)影響社會治安。
(四)有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者。
前項會議主席應由火災實際到場指揮官上一層級職務人員擔任;如該場火災由消防局局長擔任指揮官,則由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任。
轄內救災人員傷亡或救災車輛發生事故,應召開會議檢討優劣;另製作案例教育(如附件二及附件三)函發或宣達所屬。
火災搶救報告書(含會議紀錄)或案例教育應於案發後三週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但個別案件經內政部消防署通知者,應於二週內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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