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桃消秘字第1080039122號函修正
一、為利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原則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本要點審核作業,從嚴審核、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應依法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本局之消防人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一)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之消防人員。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外勤勤務之規範,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規定之勤務種類。
四、支給原則如下:
(一)內勤人員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分配)表排定計算,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上限,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額發給。但不得逾本局年度預算編列之超勤加班費標準。
(二)外勤人員(含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人員)依勤務輪值(分配)表排定計算,每人每日以十一小時為上限,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額發給。但不得逾本局年度預算編列之超勤加班費標準。
(三)每小時支給數額,按行政院核定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辦理。
五、超勤時數核計方式如下:
(一)下列情形依第四點規定核支:
1、依勤務分配表執行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值宿及其他臨時(專案)派遣等勤務,每日超過十三小時、外宿日超過八小時。
2、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際出勤執行或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導外勤勤務之時數。
3、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正副主官(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備勤、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二)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外宿執勤者。
2、於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執勤者。
3、執勤中或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救災、救護或其他臨時(專案)派遣之勤務者。
(三)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
六、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一)災害搶救科: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三)督察室:審查勤務項目及編配有無落實執行。
  (四)人事室:審查有無依本要點之規定實施與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五)會計室: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七、作業時限如下:
  (一)各大(分)隊應於次月三日前將超勤加班費送至大隊彙整後,再由大隊於次月五日前送本局承辦單位審核。
  (二)各科(室)中心應於次月五日前將超勤加班費送本局承辦單位審核。
  (三)超勤加班費陳報資料,若有下列情況發生,致嚴重影響本局審查作業時程之虞者,該單位之超勤加班費,應俟次月再行核辦。
   1、當月份逾期造報者。
   2、各單位業務承辦人未詳實核對各項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者。
八、消防人員超勤已補休之時數,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九、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循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