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火災調查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桃消秘字第1040028276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桃消秘字第1060032883 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各承辦人員於各項火災調查工作辦理獎懲時能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基準。
二、防縱火暨火災調查業務執行成效,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分隊組:各組執行成效第一名者予以總嘉獎八次,第二名者予以總嘉獎六次,第三名者予以總嘉獎四次,成績未達八十五分者不予敘獎。
(二)大隊:執行成效第一名者予以總嘉獎四次。
(三)成績未達七十分之分隊,其主管及承辦人各申誡一次。
(四)本局執行火災調查暨防縱火措施小組成員各予以嘉獎二次。
三、縱火、特殊火災或專案列管火災案件經勘查現場、蒐集跡證或鑑驗提供檢、警方作為證據,因而偵破或立即逮捕犯罪嫌疑者,承辦人予以嘉獎二次,主管及協辦人員予以嘉獎一次,每案總嘉獎以十次為限。
四、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相關訓練之獎懲,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測驗成績第一名予以嘉獎二次,第二名予以嘉獎一次,第三名予以嘉獎一次,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敘獎。
(二)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經補測一次仍不及格者,申誡一次。
(三)執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相關訓練主管及承辦人予以嘉獎二次,協辦人員予以嘉獎一次,總嘉獎以十次為限。
五、支援司法、警察或其他機關證物鑑驗,足以提供司法、警察或其他機關作為證據或查明災源,主管及承辦人予以嘉獎一次。
六、執行研究計畫或製作火災案例,對火災調查、預防或搶救工作有實質幫助者,主管及承辦人予以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每案總嘉獎以十次為限。
七、支援司法、警察或其他機關調查現場、蒐集跡證或鑑驗,承辦人予以嘉獎二次,主管及協辦人員予以嘉獎一次,每案總嘉獎以十次為限。
八、執行便民服務政策,每半年敘獎如下:
(一)開立火災證明書或核發火災調查資料: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二)各分隊:受理火災證明書及火災調查資料合計每達五件嘉獎一次,至多嘉獎二次,未達五件之部分得累計至下半年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