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桃消秘字第1040027424號書函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桃消秘字第1060003410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桃消秘字第1070001575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桃消秘字第1070016716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桃消秘字第1070020159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桃消秘字第1100000687號函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消防勤務,特依消防勤務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執行勤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為之。
三、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
四、本局勤務單位,區分如下:
(一)本局為規劃監督機關,負責所轄勤務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二)大隊為規劃監督單位,負責所轄勤務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執行重點勤務。
(三)分隊為執行單位,負責所轄責任區勤務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四)消防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為基本單位。責任區劃分應參酌地區特性、人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及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適當規劃之。
五、本局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執行災害防救宣導,包括防火、防溺、防颱與防範一氧化碳中毒等防範工作。
(二)備勤:服勤人員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勤救災、救護或災害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三)消防安全檢查:由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執行,針對轄區內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依法進行各項消防安全檢查,包括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規制與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等。
(四)水源調查:對責任區內消防栓、蓄水池、游泳池、深水井等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救災救護演練與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服勤人員於值班台值守,負責接受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通訊連絡、傳達命令、受理報案與維護駐地安全。
(七) 值宿:分隊於每日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值宿,值宿人員應於值班台旁休息,並遵守前款規定。因轄區特性與勤務需求,需取消值宿改為值班時,應經本局核可。
(八)裝備器材保養:包括試車、試水、試梯、裝備器材之操作、保養、檢查。
(九)其他臨時(專案)勤務。
六、為因應各項勤務之實際需求,本局依現有消防人力、轄區特性各單位勤務實施規定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六時至十八時為日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勤務交接時間為每日八時為原則,因轄區特性及臨時勤務必要時得變更之。
(二)消防人員每日服勤八小時,每週服勤四十小時;必要時得酌情延長。
(三)本局大隊及分隊人員勤休規定如下:
1、分隊(除小隊長以上幹部外)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值勤人員,採勤一休一制,另每月得再行輪休一日,惟不得累計至次月。
2、大隊及分隊之小隊長(含代理分隊長),採勤一休一制。
3、分隊長及大隊組員(不含內勤組員)以上幹部,每週採勤四休三制,另每月得再行輪休一日,惟不得累計至次月。
4、大隊消防安全檢查人員,以大隊為單位,勤休得採下列任一方式為之:
(1)勤一休一制,另每月得再行輪休一日,但不得累計至次月。
(2)每週二輪休二外宿,另每月得再行輪休二日及一外宿,但不得累計至次月。
5、特考新進服務未滿一年人員,採勤一休一制。
(四)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及分隊長之輪休由本局排表實施。
七、消防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與服勤時間之分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依實際需要訂定勤務基準表(附件一),互換輪流執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態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六)消防人員以調假方式集休四日以上應陳報大隊主管核可。
(七)執行各項勤務時,如遇突發事故以救災救護任務為優先。
八、各單位應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依勤務基準表排定勤務分配表(附件二),報請本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勤務分配表之排定原則,準用前點之規定。
九、各單位編排勤務分配表注意事項如下:
(一)分隊每日在隊之總人數,以不低於分隊現有人數七分之三為原則(附件三);專案報准者,得不受七分之三原則之限制,但仍應維持必要勤務人力。
(二)請假五日以上、支援他單位人員及經報准離開桃園市轄區執行公差勤務或訓練者,得不列入分隊現有人力。
(三)大(分)隊主管輪休、請假時,應指定人員代理各項職務。
(四)每日服勤時數除備勤外不得超過十六小時,連續服勤不得超過八小時,深夜服勤不得超過四小時,值班勤務以不連續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五)同仁懷孕期間,檢附醫生證明等相關文件提出申請後,由各大(分)隊主管調整作息,每週勤務不超過四十小時為原則。
(六)消防安全檢查人員每人每日編配消防安全檢查勤務以不連續超過四小時為原則,夜間可依實際需要編配或聯合檢(複)查勤務。
(七)勤務分配表由主管親自編排,主管輪休時應指定人員代理。
(八)勤務項目得輪流互換,每日編排值班、備勤、搶救演練、水源調查、防災宣導之總人數應力求公平。
(九)消防安全檢查及水源調查勤務應依據查察預定表排定之時程、當日勤務及轄區特性等因素適當編排,每月應排定適當之查察時間。
十、特搜大隊及搜救救助分隊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各種專屬勤務。
十一、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消防人員與救災車輛、裝備、器材,執行各種相關勤務。遇有重大災害及其他事故時,得報請內政部消防署等相關機關(構)支援。
十二、執行勤務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與實施時機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由分隊主管主持或職務代理人為之,每日實施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原則。其施教內容,簡要註記於勤前教育紀錄簿(附件四)。因故未參加者,事後應就紀錄事項傳閱\\\\\\\\\\\\\\\\\\\\\\\\\\\\\\\\\\\\\\\\\\\\\\\\\\\\\\\\\\\\\\\簽章。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大隊為實施單位,每月應舉行聯合勤前教育一次,由大隊長主持。每次實施後五日內,將施教重點資料報本局備查。施教重點資料應通報轄內所屬各分隊。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由本局或大隊實施。
十三、勤前教育實施內容如下:
(一)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應勤機具。
(二)宣導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十四、勤務督導及奬懲實施方式如下:
(一)本局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由各編組督導人員定期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二)本局簡任(警監)層級以上人員得不定期督導。
(三)遇有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本局應加強勤務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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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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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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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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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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