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4-04-18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規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依「桃園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如附件1)第七點第(二)訂定使用本系統之相關規定,強化本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資料查詢之安全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局機關管理者之職責如下:
(一)依據本局首長核示之一般使用者帳號申請表內容,設定一般使用者業務權限範圍。
(二)依據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申請表附表內容之申請查詢業務名稱建立次表單權限、使用群組及目錄組,並開放機關內部一般使用者查詢使用。
(三)不定期稽核本局一般使用者於業務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本系統之情形。
(四)每月下載並留存本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供資料庫管理機關稽核使用。
三、本局一般使用者之職責如下:
(一)於業務權限範圍內依系統使用作業規定查詢資料或列印相關文件,列印資料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並不得任意複製。
(二)為遵守資料安全與保密原則,查詢資料需有相關證明依據或取得洽公民眾簽署同意並確認查詢內容。
四、本局各大(分)隊一般使用者帳號申請表由業務單位(預防科)陳首長核章後,提交本局機關管理者設定權限。
五、本局機關管理者及一般使用者之個人密碼應妥善保管,若逾三個月未登入,系統會自動關閉使用權限,若還有使用系統之需求應重新申請權限開
六、本系統之資料除供公務運用外,不得外流或移作其他用途,所列印之資料應併案歸檔,並遵循下述操作原則
(一)非有公務書面佐証文件不得隨意登入系統查詢個資(含括個人個資)
(二)查詢停留時間勿超過10分鐘(查詢完請按登出)
(三)勿在非上班時間查詢(上午8時至下午6時)
(四)若為熟悉系統操作,登入系統以個人資料進行查詢,須先內部便簽(或陳報單),經單位主管審核核可,操作時間不得逾10分鐘,並於查詢目的註記便簽(或陳報單)簽陳日期及測試使用
七、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桃園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