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桃消秘字第1040020917號書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局事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依事務管理各手冊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事務管理工作,係指本局各分隊經辦之文書、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安全、工友等事項。
三、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定期檢核:每半年由秘書室辦理一次。
(二)平時檢核:由各大隊自行規定。
四、為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本局執行定期檢核時,應組成檢核小組,成員由本局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及各大隊指派一員組成。平時檢核,由各大隊依權責自行實施檢查。
五、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依其事務性質區分為下列各項:
(一)文書處理檢核。
(二)財產管理檢核。
(三)物品管理檢核。
(四)車輛管理檢核。
(五)辦公處所管理檢核。
(六)安全管理檢核。
(七)工友管理檢核。
六、有關前點第一項文書處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項文書處理手續,是否迅速確實。
(二)文書單位應備之簿冊,是否齊全。
(三)收發文程序,是否合乎規定。
(四)文書處理分層負責之執行,是否有效。
(五)文書革新與工作簡化,是否切實執行。
(六)公文時效管制制度,是否徹底實施。
(七)文書稽催,是否澈底執行。
(八)文書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九)文書單位,是否使用高效事務機具。
(十)文書用紙,是否合乎標準。
(十一) 必要之文書用具,是否齊備。
七、有關第五點第二項財產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財產管理,是否按時登記;實際保管及使用之財產,是否與主(會)計單位之帳目相符。
(二)財產增減表,是否依時造送。
(三)財產之購置及營造,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產權證件是否齊全完整。
(四)財產責任簽認手續,是否辦理齊全。
(五)出租或租用之財產是否訂立契約,出借或借用之財產是否 有借據。
(六)財產之盤點,是否依期舉行,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有無查明情由依照規定辦理。
(七)廢舊不用之財產,是否及時處置或利用。
(八)財產之保養狀況,是否依期檢查,損壞之財產是否及時整 修或報廢。
(九)財產之變賣,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財產應付之稅捐,是否按期繳納。
八、有關第五點第三項物品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類非消耗性物品之使用期限,有無詳細規定。
(二)採購物品,是否根據實際需要,手續是否簡化完整。
(三)物品驗收,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四)庫存物品,是否帳物相符。
(五)庫存物品是否分類,放置是否整齊。
(六)物品之核廢,是否按照領用標準及程序,切實執行。
(七)物品登記,是否確實。
(八)物品是否有適當儲藏處所。
(九)廢品是否依規定辦理。
九、有關第五點第四項車輛管理(含公務機車)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項登記表卡,是否完備。
(二)車輛調派,是否建立制度,切實執行。
(三)油料管理,是否嚴密,里程紀錄,有無稽核。
(四)車輛檢查,是否按時辦理,有無檢查紀錄或報告。
(五)車輛保養,是否按照規定切實實施。
(六)車輛修理,是否嚴格控制,並按規定辦理。
(七)駕駛人是否依時填報各項規定表報。
十、有關第五點第五項辦公處所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辦公處所之分配,是否適當。
(二)辦公室內佈置是否符合工作簡化要領。
(三)辦公室器具及私人物品放置,是否適當。
(四)辦公室之光線空氣與溫度,是否適宜。
(五)辦公室之必要設備,是否完全。
(六)辦公室之秩序,是否保持靜肅。
(七)辦公室之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八)辦公室之門窗、玻璃、板壁、桌椅、櫥櫃及地面等,是否 經常保持清潔。
(九)固定標語牌及指路牌有無倒斜或破損情形。
(十)庭院、隙地、通路、走廊、草坪等處,是否整潔。
(十一)水電設備,是否妥善,有無損壞情形。
(十二)廚房、飯廳、盥洗間等處所,是否清潔衛生。
(十三)水溝是否暢通,垃圾是否隨時清理。
(十四)環境衛生有無專人負責,效果是否良好。
(十五)辦公處所能源節約措施,是否有效。
十一、有關第五點第六項安全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警衛機構或防護團之組織,是否健全,能否於緊急時迅速 集合。
(二)各種安全防護工作,是否依照規定實施。
(三)消防救護器材及防火、防盜設備,是否敷用,有無已失時效或不堪使用。
(四)消防及救護訓練與演習,是否定期實施。
(五)門禁是否嚴密,公私物件攜帶出入有無管理。
(六)與當地有關安全防護機構,如警察機關及衛生單位等,有無經常保持聯繫。
(七)閉路監視錄影設備是否損壞或畫面不清。
十二、有關第五點第七項工友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工友工作,是否分配適當。
(二)工友上下班是否準時。
(三)工友請假,是否嚴格管理。
(四)對於解僱工友,一切應辦手續,是否及時辦理。
(五)工友考核,是否按照規定辦理。
十三、本局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應於實施檢核二週前通知受檢核單位。
十四、本檢核結果應簽陳局長核示,並於檢核結束後一個月內,通報各受檢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