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及災害防救團體慰問金核發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桃消秘字第1040017571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振激勵本市義勇消防人員及災害防救團體工作士氣,給予因公及非因公受傷、住院或死亡之適度慰問,以表達關懷照護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因下列情事之ㄧ受傷、住院或死亡,為因公:
(一)協助本局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綜合演習或在隊服勤時發生意外。
(二)協助本局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於往返途中發生意外。
(三)經本局派遣參加會議、講習、宣導活動等公務發生意外。
除以上所列之情事外,其餘均屬非因公。
三、本要點核發基準如附表。
四、所需經費由本局搶救工作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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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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