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桃消秘字第104001760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桃消秘字第1090012805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受理火災調查資料申請事宜,特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訂定本須知。
二、火災調查資料受理申請事宜,應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三、於完成火災調查後,於不妨礙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
四、縱火案件、疑似縱火案件或有人死亡之火災案件,火災調查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之火災調查資料限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處及起火原因。
六、申請人以起火戶、延燒戶、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為限。
七、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件逕向所轄分隊或火災調查科申請。申請人非本人申辦時,須於申請書詳細填寫與申請人之關係並檢附委託書等證明文件。
八、前點檢附文件如下:
(一)建築物:
1.屋主、承租人、負責人、利害關係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建築物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承租人須檢付租契約影本。
3.工廠及商店等營業場所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影本。
(二)汽機車:
1.車主、公司負責人、利害關係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汽機車行車執照或原始車籍資料影本。
3.若為公司車需另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九、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局應命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十、本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之期限;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日。
本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格式如附表二。
附表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資料申請書
附表二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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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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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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