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緊急救護勤務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桃消秘字第1040016449號書函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桃消秘字第109002928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桃消秘字第110000229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桃消秘字第1100022348號函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並確保救護人員及緊急傷病患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勤務要領如下:
(一)平時備勤時:
1.每日勤務交接、車輛保養時,確實依照救護車輛檢查紀錄表及救護車輛隨車裝備檢查表所載逐項檢查,並做成紀錄備查。
2.每次使用後與每月定期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消毒,並做成紀錄備查。
3.熟悉救護轄內之地形、交通路況及相關醫療院所位置與急救醫療資源。
4.救護車急救裝備、器材、耗材應隨時補充並保持足夠數量;救護車外觀及內裝須保持清潔。
(二)出勤救護時:
1.救護人員應服裝整齊,攜帶手提台無線電、救護紀錄表及個人監視錄影器等應勤裝備迅速出勤。服務態度應誠懇、和藹,不得接受饋贈。
2.救護車出勤途中雖得善用交通優先權,但行經路口時仍應特別提高警覺減速通過。駕駛旁助手並隨時協助駕駛注意路況。
3.出勤途中救護人員應繫安全帶、開警示燈、鳴警報器,安全、迅速抵達現場。
4.以無線電初報、續報及結報隨時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大隊派遣席或分隊值班台以利掌握勤務執行狀況,並視需要與緊急醫療網責任醫院保持聯繫。
(三)抵達現場時:
1.救護車停放位置應注意安全,並避免影響交通。打開警示燈及事故閃燈,關閉警報器,若需離開無法有效監控救護車時,引擎熄火,拔除鑰匙,確保救護車安全。
2.救護人員因勤務執行需要,離開救護車或視需要,可請現場人員協助清理現場,並確保在安全環境下進行急救工作。
3.評估救護對象、傷病性質、程度及人數。三人以上之傷患救護現場,依循檢傷分類原則執行優先次序急救工作,必要時掛上傷卡,並視情況請求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調度支援。
4.執行救護時,應戴手套及口罩,隨時預防傳染病之感染。
5.若有涉及刑案之現場,除緊急救護傷患外,須注意保持現場完整。
6.如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載送或拒作急救處置,仍應於救護紀錄表上記錄其生命徵象,並註明拒絕理由,請傷病患、家屬或在旁證人其中一人簽名。
7.酒醉路倒病人原則上應配合派出所進行戒護,並視需要送交派出所保護管束。
8.精神病患送醫前,請家屬先行聯繫收容之精神醫療院所,並加以確認;如需護送就醫,必要時,應由家屬勸導或員警陪同。
9.有暴力傾向之精神病患應請派出所員警配合進行戒護後,再由家屬陪同送醫。
10.執行傳染病患之送醫應確實穿戴適當防護裝備,勤務執行完成後,救護人員、車輛應作澈底之消毒。
11.送醫之選擇,除非地屬偏遠急救責任醫院距離遙遠者,以送急救責任醫院為原則。病情特殊,患者或家屬未主動提出要求,應視病情選擇就近適當醫院,若其指定之醫療院所不適當,仍應給予建議。
12.患者上車前,應告知其本人或陪同家屬預定送至之醫院名稱。並絕對禁止送醫途中下車。
(四)送醫途中時:
1.運送過程,除非患者為幼童或身心障礙,可由家人陪同外,應避免讓家屬或其他不相關人員隨車;若家屬無交通工具,以讓家屬或看護一人乘坐於駕駛座旁,並繫上安全帶隨車為原則。
2.送醫途中至少一名救護人員需於後車廂,繼續給予患者施救及照護,隨時觀察及評估其生命徵象,並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大隊派遣席或分隊值班台、責任醫院,或請示進一步之處置方式。
3.通報內容包括:
(1)呼叫後送醫院,自我介紹、傷病患性別、人數及年齡。
(2)主訴或主要問題,如為OHCA案件需敘明內科或外科。
(3)所做急救處置及目前生命徵象;如為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Out-of-hospital cardiac arrest,以下簡稱OHCA)須回報呼吸道處置及電擊與否、危急個案須回報重點異常或特殊處置、非危急個案則回報患者生命徵象無異常即可。
(4)醫院選擇及預定到達時間。
4.視情況在夏天為病人覆蓋\\\\\\\被單,冬天覆蓋\\\\\\\毛毯,以保護病人隱私及保暖。
(五)抵達醫院時:
1.應主動協助搬運患者,並簡要向醫護人員說明病情及所做處置。
2.可持續於醫院協助醫護人員救治患者,或在旁實習。在院實習時間最多可達十五分鐘。
3.離開醫院前,救護紀錄表應詳實填寫,由醫護人員簽名確認後上傳本局緊急救護雲端作業平台系統;如該院未建置系統,或由緊急救護科認定之特殊情形時,則填寫紙本救護紀錄表,第二、三聯交予應診醫療機構,返隊後補登於系統。紙本救護紀錄表第一聯於次月二日前送交緊急救護科。
4.將傷病患送至醫院後,須等到醫護人員將傷病患及其財物接收後始可離去。
5.抵達醫院、在院實習及離開醫院時,均應以無線電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大隊派遣席或分隊值班台通報。
(六)出勤返隊後:
1.返隊途中,應注意交通安全,關閉警示燈及警報器;返隊後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大隊派遣席撤銷管制。
2.返隊後,應將使用過之救護器材,分別依性質清潔、消毒及補充,整備救護車內應有救護急救器材;急救箱及攜帶式氧氣組置於擔架床上,以備下次出勤能迅速取用。
3.所用耗材應立即補充且確認數量足夠。
4.載運有疑似傳染病或受污染救護對象時,救護車及器材應施行必要之消毒或請專業機構協助處理。
三、救護車應依規定妥為保養,保持良好性能。非執行救護相關勤務不得任意使用救護車。
四、應落實執行緊急救護之各項急救處置,並詳實填寫救護紀錄表之各項資料,依規定年限保存。
五、重大災害傷病患人數達(或預判可能)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傷情嚴重之傷病患達五人以上者,應儘速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並應於搶救後儘速整理大量傷病患事故相關表報,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轉報內政部消防署暨相關單位。
六、高級救護技術員如依預立醫療流程給予特殊處置,其救護紀錄表由本局醫療指導醫師於二週內至本局緊急救護雲端作業平台系統核簽。
七、本局各級督導人員及業務單位,得常督測各單位出勤時效、執勤服裝、領用無線電、急救處置狀況、救護資料填寫及救護車消毒、保養、隨車急救器(耗)材整備及車身外觀整潔等,以適時發現缺失,隨時督促改善。
八、獎懲規定如下:
(一)獎勵規定:
1、個人執行救護,急救人數每達三十五人嘉獎一次;復興分隊及巴陵分隊每達二十五人者,嘉獎一次。未達三十五人或復興分隊及巴陵分隊未達二十五人者部分得累積至同年度下次辦理。
2、經認定所作處置,係即時挽救傷病患生命之關鍵:到院前回復脈搏或到院後二小時內繼續追蹤有回復脈搏者,每人嘉獎二次;康復出院且經追蹤或醫院診斷狀態為大腦皮質功\\\能良好(Cerebral-performancecategory=1,以下簡稱CPC1)或中度大腦皮質功\\\能障礙者(Cerebral-performancecategory=2,以下簡稱CPC2),每人記功\\\二次。另經查證認定派遣員之即時辨識、線上指導或消防救災人員之現場搶救,係共同挽救傷病患生命之關鍵:到院前回復脈搏或到院後二小時內繼續追蹤有回復脈搏者,派遣員即時辨識者每人嘉獎一次、線上指導者及消防救災人員每人嘉獎二次;康復出院且經追蹤或醫院診斷狀態為CPC1或CPC2者,於前點最高獎勵額度每人記功\\\二次,依出力辛勞程度核予救護人員、線上指導者及消防救災人員獎勵,另即時辨識者每人記功\\\一次;派遣員即時辨識及線上指導者為同一人,核予最高獎勵額度,不得重複敘獎。
3、載送OHCA病患就醫,到院後未回復脈搏者,急救過程中,EMT-Ⅱ或經緊急救護科認定實無法完成氣管內管插管及給予急救用藥處置之EMT-P 使用AED 監測及放置進階呼吸道,每達六人次者嘉獎一次;EMT-P 執行氣管內管插管及給予急救用藥,每達三人次者嘉獎一次,以上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均為嘉獎五次,上半年未達敘獎人次部分得累積至下半年辦理,當年度未達六人次敘獎部分,每人次優蹟一次;EMT-P 未達三人次敘獎部分,每人次優蹟二次。
4、救護人員於到院前成功\\\執行靜脈注射及成功\\\上傳胸痛患者心電圖至平板,每達六人次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五次,上半年未達六人次部分得累積至下半年辦理,當年度未達敘獎人次部分每人次優蹟一次,其中執行靜脈注射之患者生命徵象,臚列如下:
(1)收縮壓九十毫米汞柱(mm/Hg )以下之低血壓患者。
(2)血糖檢測值:show high 或五百毫克卅公合(mg/dl )以上之高血糖患者。
(3)血糖檢測值:六十毫克/公合(mg/dl)以下,注射D5W 或D50W者之低血糖患者。
(4)體溫攝氏四十度以上。
(5)高處六公尺以上或兩層樓高度墜落之患者。
(6)創傷之孕婦且符合危急個案者。
(7)肢體受困且壓迫時間達二十分鐘以上。
(8)體表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二至三度之燒灼傷燒燙傷患者。
(9)內臟外露。
(10)手腕或腳踝以上之截肢。
(11)兩處以上大腿及上臂處長骨骨折。
5、每半年協助精神急症病患就醫每達六人次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五次,上半年未達六人次部分得累積至下半年辦理,當年度未達敘獎人次部分每人次優蹟一次。
6、服務態度良好,經被救護人或其家屬來函致謝者,優蹟三次;經認定施行必要之急救處置得當者,嘉獎一次。
7、於到院前親自協助生產娩出胎兒者,每人嘉獎二次;未親自接生只協助臍帶護理及產後母嬰照護者,每人嘉獎一次。
8、在重大事故救護現場執行指揮、檢傷、後送工作著有績效或對重度傷害病患施行必要之急救處置得當,且附有佐證資料者,視具體事蹟及出力程度,嘉獎、記功\\\或大功\\\。
9、協助辦理推廣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者,訓練人數每達五十人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五次;上半年未達敘獎人數部分得累積至下半年辦理。
10、每半年協助民眾申辦救護服務證明書每達六人次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五次,上半年未達六人次部分得累積至下半年辦理,當年度未達敘獎人次部分每人次優蹟一次。
11、其他專案或特殊個案獎勵另案簽核。
(二)懲處規定:
1、服務態度或服裝儀容不佳,第一次劣蹟一次、第二次申誡一次、第三次申誡二次。
2、未依規定施行適當急救處置,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劣蹟、申誡或記過。
九、請領獎勵方式如下:
(一)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五目、第九目、第十目及第十一目敘獎,由緊急救護科通知後,各分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提報。
(二)第八點第一款第六目、第七目及第八目敘獎,於案件結束二個月內以陳報單詳敘具體事蹟,檢附獎勵建議名冊、救護紀錄表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提報。
(三)於每半年辦理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第五目、第九目及第十目敘獎審核,承辦人員同時核予嘉獎二次、督導人員嘉獎一次、協辦人員1至2人嘉獎一次。
十、曾個案敘獎之救護案件,不得重複列入每半年累計請獎統計。
十一、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所訂之獎勵,一旦經本市急救責任醫院評核或本局督測發現,每有三次紀錄不佳者取消一次嘉獎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