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桃消秘字第1040014494號令訂定
一、本要點依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二、工作獎勵金核發對象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消防工作,身涉危險犯難任務,並具有特殊績效之消防人員及支援本局執行災害搶救績優之人員。
三、工作獎勵金核發基準如附表一。
四、各業務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填寫核發工作獎勵金申請審核表(如附表二),經核准後核實發給。
五、支援本局執行災害搶救工作具優良事蹟之其他機關、國軍、公、民營事業機構、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名義申請核發工作獎勵金者,各業務單位應核發實際出力人員,並視各員出力程度合理公平分配。
六、同一案件己領取其他獎金,不得重複核發工作獎勵金;如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依規定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七、本要點工作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得視情況酌減或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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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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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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