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因公涉訟輔助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桃消秘字第1040011494 號書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因公涉訟輔助程序有所依循,增進行政效能,並維護涉訟公務人員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因公涉訟輔助,權責單位為涉訟業務科室中心,各科室中心辦理事項如下:
(一)涉訟業務科室中心認定涉訟公務人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
(二)人事室審查是否符合因公涉訟輔助要件。
(三)秘書室延聘律師。
(四)會計室核銷經費。
三、因公涉訟輔助,以涉訟業務科室中心為窗口,循序協調聯繫人事室、秘書室及會計室。如為刑事案件,應於人事室之後聯繫政風室、秘書室及會計室。
四、因公涉訟輔助,內勤人員應由涉訟業務科室中心簽辦。外勤人員應以陳報單為之。但因拘提或逮捕而不及以書面辦理時,得先行以口頭協調聯繫,於拘提或逮捕結束後立即補行書面程序。
五、陳報單,分文予涉訟業務科室中心,依第三點原則會辦有關單位。
六、陳報單應於開庭前六個工作日送達局本部。但涉訟公務人員為民事原告或參加人者,不在此限。
七、拘提或逮捕涉訟公務人員時,應由涉訟業務科室中心主動立即以口頭循序協調聯繫人事室、秘書室及會計室,並依第四點但書之規定補行書面程序。
八、涉訟公務人員為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簡任技正、主任或科長時,權責單位為人事室,第二點至第四點及第七點由涉訟業務科室中心辦理事務,改由人事室辦理。
九、律師費應由涉訟業務科室中心之業務費支應。
十、自行延聘律師而申請律師費時,應向涉訟業務科室中心提出申請。
十一、人事室應向本局全體公務人員宣導因公涉訟輔助意義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