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12-05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教育訓練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桃消秘字第1120036865號函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各承辦人員於各項教育訓練工作辦理獎懲時能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基準。 
二、辦理職前訓練經審核辛勞得力,以下人員,予以嘉獎一次: 
(一)測驗成績前三名之新進人員。 
(二)測驗教官、助教。 
(三)業務承辦人、主管。 
三、辦理實務訓練及師徒制經審核辛勞得力,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指導人員各嘉獎一次,且每月以一次優蹟累計。 
(二)業務承辦人、主管各嘉獎一次。 
四、編撰本局年度消防年報,彰顯施政績效,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總編輯、執行編輯人員各嘉獎二次。 
(二)各科、室、中心、大隊編輯人員嘉獎一次。 
五、編撰本局消防季刊,彰顯施政績效,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總編輯、執行編輯人員各嘉獎二次。 
(二)各科、室、中心、大隊編輯人員嘉獎一次。 
(三)投稿經錄取刊登者,全年二篇以上人員嘉獎一次、四篇以上者嘉獎二次。 
六、辦理本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導覽勤務、軟硬體維護、參訪來賓接洽及行銷活動等工作,依下列標準,予以敘獎: 
(一)導覽勤務: 
1、年度辦理導覽員管理(含督導、考核及異動等)工作,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主管嘉獎一次。 
2、年度辦理新進導覽人員訓練、常年訓練或專業訓練工作,業務承辦人嘉獎一次。 
3、年度編排導覽員勤務班表及出缺勤調度工作,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 
4、年度辦理環境教育業務訪查評鑑、教案開發、宣傳推廣、課務排班及統計報告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 
5、年度執行每日導覽人員勤教、參訪貴賓意見及客訴爭議處理工作,輪值人員各嘉獎一次。 
(二)軟硬體維護: 
1、年度執行每日全館設備開機巡檢及故障排除工作,輪值人員各嘉獎一次。 
2、年度辦理導覽用軟體(如導覽app、體驗展區、線上互動平台及系統管理等)、硬體(如展區各設備器材、資通訊設備等)之建置、更新及維護案,業務承辦人各嘉獎一次。 
(三)參訪貴賓接洽及行銷活動: 
1、重要機關或貴賓參訪,辦理活動規劃、聯繫接待及主持導覽等工作,成效良好者,相關出力人員得專案簽報獎勵。 
2、年度辦理參訪團體接洽、預約登錄及場地控管,業務承辦人嘉獎一次。 
3、年度辦理防災教育館官方網站管理、社群媒體經營及行銷活動工作,承辦人嘉獎二次,主管嘉獎一次。 
七、 辦理繩索救援、潛水或急流等各項專業訓練,依下列標準,予以敘獎: 
(一)訓練期程達二週以上: 
1、受訓人員測驗成績前三名者,嘉獎一次。 
2、授課教官三分之一各嘉獎二次;餘各嘉獎一次。 
3、業務承辦人記功一次,協辦人各嘉獎二次,主管嘉獎二次。 
(二)訓練期程達一週以上: 
1、受訓人員測驗成績前三名者,嘉獎一次。 
2、授課教官各嘉獎一次。 
3、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協辦人各嘉獎一次,主管嘉獎一次。 
八、配合中央警察大學辦理博、碩士班、消防系、二技、消佐班之招生應試作業,人事室及業務單位承辦人各嘉獎二次。 
九、配合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及二技學生寒、暑假實習,分派實習單位、指派實習指導員及交付作業等工作,業務承辦人及實習指導員各嘉獎一次。 
十、辦理警專實習生寒假實習經審核辛勞得力,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實習指導員各嘉獎一次,實習指導官四分之一各嘉獎一次。 
(二)業務承辦人、協辦人、主管各嘉獎一次。 
十一、辦理常年訓練學、術科訓練,符合以下資格之ㄧ者,予以敘獎: 
(一)學科測驗成績優異達各梯次前三名,各嘉獎一次。 
(二)術科測驗成績優異達各梯次前三名,各嘉獎一次。 
(三)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術科訓練教官八分之ㄧ、業務協辦人、主管各嘉獎一次。 
十二、辦理常年訓練體能普測及戰術體能訓練人員,依下列標準,予以敘獎: 
(一)辦理常年訓練體能普測經審核辛勞得力,以下人員,予以嘉獎一次: 
1、各大隊參與體能普測成績優異前七名者。 
2、各大隊承辦人、主管。 
3、業務承辦人、主管。 
(二)辦理戰術體能訓練,依下列標準,予以敘獎: 
1、擔任總教官,綜理並協調各指導員組長,推動戰術體能專業知識,每年嘉獎二次。 
2、擔任指導員組長,每年嘉獎二次;擔任指導員,每年嘉獎一次。 
3、業務承辦人每年嘉獎二次,主管嘉獎一次。 
十三、辦理救助隊複訓經審核辛勞得力,以下人員,予以嘉獎一次: 
(一)參與助隊複訓測驗成績為各梯次前三名者。 
(二)訓練教官二分之ㄧ人。 
(三)業務承辦人、主管。 
十四、辦理本局各項競技比賽經審核辛勞得力,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參與各項競技比賽,成績為各組第一名者嘉獎二次,第二、三名者各嘉獎一次。 
(二)工作人員三分之一嘉獎一次。 
(三)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主管嘉獎一次。 
十五、辦理救助隊訓練,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參與訓練人員測驗成績達全隊前一至三名者,嘉獎二次,成績四至五名者,嘉獎一次。 
(二)擔任救助隊訓練各項課程訓練教官各嘉獎二次,隊職官記功一次。 
(三)業務承辦人記功二次,主管記功一次。 
十六、辦理大貨車、聯結車駕駛訓練,參訓人員百分之百完成考照並取得駕照,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主管嘉獎一次。 
十七、代表本局對外參加龍舟競賽成績優異者,依下列標準擇優敘獎;如以救助隊訓練學員身分參加者,逕依第三項規定敘獎: 
(一)獲得冠軍: 
1、參賽人員各記功一次。 
2、駐隊集訓之總教官記功一次,其他教官各嘉獎二次,工作人員三分之一各嘉獎二次。 
3、業務承辦人記功一次,主管嘉獎二次。 
(二)獲得亞軍: 
1、參賽人員各嘉獎二次。 
2、駐隊集訓之總教官嘉獎二次,其他教官各嘉獎一次,工作人員三分之一各嘉獎一次。 
3、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主管嘉獎一次。 
(三)以救助隊學員參賽或獲得前六名: 
1、參賽人員各嘉獎一次。 
2、駐隊集訓教官各嘉獎一次,工作人員三分之一各嘉獎一次。 
3、業務承辦人嘉獎一次,主管嘉獎一次。 
十八、有關救災能力訓練暨評比考核敘獎,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經各大隊普測評定,個人著裝成績為各年齡分組(如甲、乙、丙組等)前三名者,各予嘉獎一次。 
(二)經各大隊普測評定,消防車河川抽水成績第一名者,受測人員每人嘉獎二次;成績第二至三名者,受測人員每人嘉獎一次。 
(三)執行本案各大隊承辦人各嘉獎一次,各大隊工作人員三分之一各嘉獎一次,業務科承辦人年度嘉獎一次。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予以懲處: 
(一)相關人員未依計畫之規定事項執行教育訓練工作,經查證屬實者,申誡一次。 
(二)偽造事、病假因素逃避教育訓練,經查證屬實者,申誡一次。 
(三)參與救助隊訓練,結訓成績不及格,經補測一次仍不及格者,予以申誡一次,以未完成訓練論處且不核發救助訓練證書。 
二十、有關救災能力訓練暨評比考核懲處,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經普測評定個人成績,成績未達標準者辦理複測,經複測仍未達者,予以申誡一次,並由各大隊集中加強訓練,直至達到標準。 
(二)經測驗評定成績未達標準者人數佔該大、分隊參訓總人數五分之三以上者,其正、副主管各予以劣蹟三次註記,經複測成績未達標準者人數佔該大、分隊參訓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者,其正、副主管各予以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