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府消秘字第104008252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府消秘字第1100229461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桃園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研擬及修訂事項。
(三)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之規劃與推動。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執行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市長兼任,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任三人,由本府秘書長、消防局局長及水務局局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災害防救相關事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副局長擔任,管理及執行本辦公室相關事務。
四、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及復原管考組,置組長三人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府各機關人員調用或派兼。
調用或派兼人員應熟稔所屬單位之相關業務,其服務期間受本辦公室指揮監督。
第一項各組業務分工如附表。
五、本辦公室每半年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本府所屬各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前項工作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或本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學者與會。
各業務分組得視需要召開業務會議,協調、管制各分組成員工作執行進度。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辦公室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消防局派員兼辦。
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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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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