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指名對調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桃消秘字第1040005731號書函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桃消秘字第1070043176號函修正
一、為規範指名對調辦理作業,避免有期約金錢、財物或其他對價之行為發生,妨礙調動機會公平性,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指名對調作業應辦理事項:
(一)申請指名對調同仁,須以書面詳實說明對調事實及切結無金錢、財物或其他對價之行為。
(二)人事室查明指名對調同仁參加定期請調情形。
(三)組成訪談小組,訪談本局申請指名對調同仁,必要時得訪談指名對調之對方或其他相關人員。
(四)指名對調訪談紀錄須提送甄審委員會審查,並得視實際情形請指名對調人員列席說明。
三、訪談小組由本局人事室、政風室、督察室及申請指名對調人員所屬單位人員組成。
四、訪談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訪談指名對調人員。
(二)製作訪談紀錄。
(三)其他指名對調相關事宜。
五、訪談小組實施訪談,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以公差登記;本局同仁接授訪談時,訪談時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定以公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