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府消秘字第104003892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府消秘字第1100066191號函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市長、副市長兼任;委員至少三十人,由本府秘書長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兼任。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市各區公所、公共事業、軍事機關(構)、相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等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六、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