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府消秘字第104003945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府消秘字第1040248023號函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特設置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基金之運用。
(二)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執行。
(三)審議本基金之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其他消防人員慰問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主任秘書。
(二)專門委員。
(三)簡任技正。
(四)各科、室、中心主管。
(五)各大隊大隊長。
四、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其中一名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皆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之。
第一項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五、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並設業務及會計二組,業務組組長由本府消防局督察室主任兼任,會計組組長由本府消防局會計室主任兼任,組員由各組組長遴選適當人員報請主任委員派兼。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表現優良者,得由本府消防局辦理行政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