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01-03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執行原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桃消秘字第1110040575號令訂定
一、為利本局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
    基準」辦理竣工查驗,確保可執行檢測及確認合規性,避免產生
    執法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應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
    查及查驗作業基準」申請程序辦理,再由本局執行竣工查驗。
三、經本局竣工現場發現下列情形者,將於查驗紀錄表做成紀錄,並
    俟補正或改善後再排定竣工查驗:
 (一)鷹架未拆除且仍進行施工等作業,影響查驗工作及查驗人員安
     全。
 (二)消防安全設備主機、幫浦故障或無法檢測。
 (三)現場隔間或區劃與審定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不符、未施作完成,
     影響合規性。
 (四)緊急電源無法檢測。
 (五)消防安全設備管系未鋪設完成。
 (六)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且未完成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七)其他經本局現場認定無法供檢測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