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桃消秘字第109000639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維護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以下地點:
(一)高低救助訓練塔。
(二)國際會議廳。
(三)特展區。
(四)多功\\\能教室。
(五)訓練教室。
三、本館場地使用時間及規費,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四、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
(一)災害防救活動。
(二)消防訓練。
(三)政府機關公務需要。
(四)其他經本局同意辦理之文教活動或非營利集會等。
五、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前應先與本局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活動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本館場地使用申請表(附件一)。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社團證書、團體立案登記、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則免附證明。
3.活動企劃書內容應含:
(1)活動宗旨、內容、時間、場地使用範圍、流程、參加人數及主要承辦人員。
(2)場地清潔維護計畫。
(3)安全維護計畫(僅申請使用高低救助訓練塔須檢附)。
(二)申請改期者,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向本局確認檔期並書面(附件二)辦理改期申請事宜。
(三)如遇特殊情況,經本局同意者,不受第一項申請期限之限制。
(四)本局於受理申請後七日內為准駁決定並回覆申請人。
(五)申請文件經本局核准後,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一次繳清費用及保證金,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
六、申請使用經核准後,得退還費用之情形:
(一)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且於原使用日十四日前書面(附件三)通知本局者,退還全數費用及保證金;未於前開期限內書面通知本局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因風災、火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申請人得於次一上班日七日內,以書面申請改期;如檔期未能配合,退還全數費用及保證金。
(三)本局因特殊原因須收回場地或調整檔期時,得於使用日十四日前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場地或協調更換檔期;如檔期未能配合,退還全數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七、場地使用前、後,申請人應於上班時間會同本局承辦人進行現場勘查,並簽具本館場地申請使用勘查表(附件四)、申請使用後檢核表(附件五)及場地設備檢點表(附件六);申請人未參與現場勘查者,由本局逕行勘查確認,如有損壞,由申請人概括承受。
場地使用後應立即回復原狀並維護環境整潔,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或未維護整潔者,本局得逕行處理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得由保證金扣除,餘額發還;如仍不足時,得追償之。經勘查場地及相關設備、設施無損壞及其他違規事項,退還保證金。
八、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在本館場地及四周張貼宣傳標誌。
(二)禁止使用雙面膠帶等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本館場地之建築及設備。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活動紀錄等工作事項及所需人員,皆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未經本局同意,不得在室內增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表定容納人數。
(五)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燈光、音響、機房及控制室等各項設備,如需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經本局同意,不得私自架設。
(六)使用場地之佈置品及隨身物品由申請人自行看管,本局不負保管之責任。
(七)申請人應自行負責使用場地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事後垃圾清理等工作。
(八)申請人應於活動前完成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僱主意外責任險等;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應依照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辦理,並視活動危險等級斟酌提高理賠額度。活動期間如發生意外或造成人員傷亡,申請人應負全部責任。
(九)其他經本局公告事項。
九、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拒絕其申請或立即停止使用,並停止其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權利一至二年,所繳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者。
(二)使用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使用過程中損壞本館場地或設備者。
(四)從事各種選舉之政見發表、政黨黨務或政治性活動者。
(五)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者。
(六)與申請活動無關之商業行為。
(七)未能維持現場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破壞公物者。
(八)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局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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