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各項採購案件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桃消秘字第1080019622號函訂定
一、為合理規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本局)各單位辦理採購工作之獎懲,有效激勵辦理採購人員之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相關人員:
(一)採購單位:本局秘書室。
(二)規劃需求單位:本局各科、室、中心及大(分)隊。
(三)監辦單位:本局政風室及會計室。
三、辦理財物與勞務類採購之獎勵規定: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案件:
1、每半年累積達三十件,承辦人嘉獎一次。
2、每半年累積達六十件,業務主管嘉獎一次;累積達一百二十件以上,業務主管嘉獎二次。
3、承辦人每半年於記功\\\一次範圍內辦理獎勵。
(二)預算金額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案件。
1、每累積達五件,承辦人嘉獎一次。
2、每累積達十件,業務主管嘉獎一次;每累積達二十件,業務主管嘉獎二次。
(三)預算金額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案件:每件承辦人嘉獎二次,協辦二人各嘉獎一次,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四)預算金額一億元以上案件:經審核具有困難性、特殊性或貢獻,圓滿完成工作者,得專案報請從優敘獎。
(五)第二款至第四款採購單位及需求單位獎勵額度均相同;如需求與採購為同一人,且承辦人為同一人,擇一辦理獎勵,如承辦人非同一人,則分別辦理獎勵。
四、辦理工程類採購案件之獎勵規定:
(一)預算金額一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案件:
1、每累積達十件,承辦人嘉獎一次。
2、每累積達二十件,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二)預算金額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案件:
1、每累積達三件,承辦人嘉獎一次。
2、每累積達十件,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三) 預算金額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案件:
1、每累積達二件,承辦人嘉獎一次。
2、每累積達四件,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四) 預算金額一千萬元以上案件比照新(整)建工程類採購案件之預算金額獎勵額度辦理獎勵。
(五)第二款至第四款採購單位及需求單位獎勵額度均相同。
五、依照前二點之規定辦理敘獎時,應檢附結算證明、發票黏貼憑證或結算簽呈等影本。
六、新(整)建工程類採購案件採分階段辦理獎勵規定:
(一)完成用地取得:承辦人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業務主管嘉獎二次。
(二)向中央機關或各級機關爭取獲增列經費:
1、預算金額未達一千萬元:承辦人嘉獎一次,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2、預算金額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承辦人嘉獎二次,協辦二人各嘉獎一次,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3、預算金額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承辦人記功\\\一次,協辦二人各嘉獎二次,業務主管嘉獎二次。
4、預算金額一億元以上:比照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辦理獎勵。
(三)每完成驗收或取得使照,依施工期敘獎:
1、工期未滿二百天:承辦人嘉獎二次,協辦一人嘉獎一次,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2、工期二百天以上,未達四百天:承辦人記功\\\一次,協辦二人各嘉獎二次,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3、工期四百天以上:比照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辦理獎勵。
七、監辦人員辦理監辦程序獎勵規定:
(一)公告金額以上案件:
1、每半年累積達十件,承辦人嘉獎一次。
2、每半年累積達二十件,業務主管嘉獎一次;累積達四十件以上,業務主管嘉獎二次。
(二)監辦經審核具有困難性、特殊性或貢獻,圓滿完成工作者,得專案報請從優敘獎。
八、預算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獎勵額度敘獎:
(一)依臺灣銀行採購部所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下單辦理採購,免辦理開標程序。但預算金額五百萬元以上案件,承辦人部分仍維持。
(二)依原契約採(增)購。
(三)於辦理採購程序中,經解約之案件。但已進入驗收程序,且可歸責於承商驗收不合格經解約之案件,承辦人獎勵部分仍予維持。
九、採購案件,有涉及申訴、調解或仲裁等情形者,得於辦理完竣後,視其具體出力積極成效,報請從優敘獎;進入訴訟程序者,每半年辦理敘獎。
十、每半年定期檢討已辦理完成之採購敘獎件數,承辦人每人每半年敘獎額度以嘉獎十次為上限,業務主管每人每半年敘獎額度以嘉獎五次為上限;未敘獎案件數得列入下半年度計算。
十一、採購程序過程核有疏失,或經審計部、中央或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發現重大缺失,違反採購法令,致影響機關權益者,追究相關承辦人員及主管責任;涉及刑責者,另依法移送法辦。
十二、為儲備本局採購專業人才,凡同仁參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機關(構)所舉辦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並取得及格證書者,予以獎勵。
取得基本資格者嘉獎一次,取得進階資格者嘉獎二次。